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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积极面对“群体性事件”

  

  2月2日,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一种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新表述颇引人关注,这种表述明确提出:

  “一旦如果发生了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到第一线,直接到群众中去面对面地做解释和说服工作,不能领导干部躲着不出来,就让公安部门、警察到第一线去”。

  “除了发生打砸抢烧这些不幸的情况之外,原则上不能动用警力,应该由党委的各级干部到第一线去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

  讲这话的是代表党政领导机构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群体性事件”,在过去的很长时期中,一直用来表述党政领导机关所不希望发生的民众集体行动。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走来,“群体性事件”是专指“计划”之外的,对计划经济体制而言,“计划”之外的,当然就是不好的。转型开始后,“群体性事件”又与“不安定”相联系,当把“稳定”作为第一要义时,与“不安定”相关联的,当然也被认为是不好的。

  但如果变换视角,注意到中国改革的目标最终被确定为走出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中共十四大)和法治国家(中共十五大);中国常称自己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目的当然还是希望自己也“发达”。而在市场经济国家、法治国家、发达国家中,“群体性事件”被认为是常态的,在法治框架内,它不影响继续发展,也不影响安定,相反,不同的诉求都可以表达出来,使整个社会知道问题所在,通过预设的机制,形成新的利益协调和衡平,使公众的情绪得以宣泄,正是社会稳定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那么,我们在转型中,何时从视“群体性事件”如洪水猛兽,到视“群体性事件”如春去秋来呢?或者说,怎样从视“群体性事件”为坏事,到逐渐地视“群体性事件”为常态呢?开始了这种转变,说明我们的“全面改革”(十七大报告)已经启动了;完成了这种转变,标志着我们已经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和法治的国家,成为一个新兴起的发达国家了。

  上个世纪50年代初,遇有“群体性事件”,还会检讨一下是否有官僚主义存在,后来,讲阶级斗争,遇有“群体性事件”,当然会认为幕后有“黑手”(有阶级敌人操纵)。那么,今天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些什么呢?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解读的中央文件讲得很清楚——即:由“农村征地、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资产处置等引发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文件讲的是农村,城市中,大致主要是中央三令五申要制止的违法拆迁、违法排污,及社会保障不落实和贪官劣行所引发的事件。这些,有多少是因境外敌对势力对我们的渗透而造成的呢?有多少是反党反政府的呢?应该说不可能完全没有,但数量及其有限。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信息公开的时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去年5月开始实施——按公开的信息看,一年也没有几起。

  那么,“群体性事件”——民众聚集在一起,究竟要干什么呢?他们当然是要表达自己的一种诉求——要从自己的利益、主张出发,去反对另一种被他们认为是有害自己利益、有违自己主张的行为。这种诉求为什么要聚集起来表达呢?因为他们相对另方是弱势,去的人少了,另方可以不理,只有人多,才能使社会知晓,才能对另方形成压力,才可以和另方协商谈判,才可能引发第三方斡旋调停,才可能因事件的“问题化”而使政府着手处置,或使政策法律得以改进。

  从中共中央的文件可以看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征地、污染、移民等,大抵不应是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社会,遵循宪法,政府只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有限情境下才会征地、移民),导致政府过多地涉入征地、污染、移民等事项的,是一些政府官员沿袭了过时的旧做法,仍然要自己直接抓经营性项目,或者是沿袭了过时的旧思路,认为民众反对企业就是反对自己,忘记了政、企早应分家。官员不能以民生为第一要义,公平地对待利益不同的人,或者是不能持中立立场,偏向大企业,是在今天陷政府于“群体性事件”对立面的主要原因。

  对待“群体性事件”除党政官员亲临第一线,“无暴力”警察不涉入外,还应做到信息全公开,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有备无患,以及有一整套化解社会冲突,疏导公众情绪的具体规制和做法。

  最后,是当一个社会已分化为利益、主张各不相同的人群时,处置社会问题,只能有相对更为人接受的方案。与官员思想转变的同时,是民众的思想也须转变,要能理性地对待问题的解决(不是自己的愿望都是合理的,都是可以实现的);要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行动。

  

  (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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