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政治社会体制面临根本性的改革已没有太大的疑义,只是推进政治社会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主官的权威,强化各级组织与行政机构的执行力,最大限度的发挥传统政治制度的优势,这一点尚未达成共识。
传统政治制度的优势在集权
我们政治制度的优势在什么地方?在高度集权。我们政治制度的劣势在什么地方,在分权,在各自为政。虽然中国政治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是分权,是权力制衡,是民主化。但是,在进行最具难度和风险的改革过程中,集中而有效的权力却是必不可少的。
没有高度集中的权力,基马尔的土耳其政治现代化改革不可能完成;离开强有力的集权制度优势和邓小平同志高度的权威,中国的市场化改革难以起步:人民公社不可能废除,文革难以根本否定,放开和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关系的改革不可能进行。
时下,许多改革难以在一些地方推行下去,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各地方或各基层领导人缺乏推进改革所需的强有力政治权力和应有的权威,则是一重要原因。很多好的政策难以落实到位,也因为领导者权威不足,执行力受限。笔者以为,欲在传统体制下完成改革攻坚任务,欲在分权的功能较完善的政治体制尚未建立之前实现既定的公共治理目标,发挥传统体制的优势,避免传统体制的劣势,实施运动式执法、集权式管理、铁腕式治官,就是观念上不好听,实际上很受用的现实选择。
贺卫方教授呼吁司法界人士、学者,为了心中的理想挺身而出仗义执言,以维护司法制度权力分立的原则。问题是,重庆市政府现在采取的集中各方权力打黑反腐的行动,并没有破坏现行司法机构职权分立[1]的陈规。难道原先那种效率不高、按部就班的处理黑社会案件和腐败案件的做法,就真正体现了司法制度三权分立的精神,现在就体现不了?
如果我们在经济改革上实行所谓“普通马身上划道道,使其逐渐变成斑马的行为和作风”这样的举动,还有可以商榷之处的话(实际上股份制这个斑马道道画在许多传统企业身上并没有改变它们的经营行为和经营作风),那么公安、检察、法院三权分立的原则道道画在原有司法管理体制身上,则基本没有改变司法体制高度集权的一元化领导习俗。只是降低了原有司法体制的运行效率和不容易滑脱的责任承担。
通常条件下的司法机构运行与打黑条件下司法机构的运行,都是权力集中条件下的运行。差别仅仅在于:前者是漫不经心的、集权者很少具体政治目标追求的书记或政法委书记集权制,后者则是施政目标与施政追求明确的书记和政法委书记集权制。
集权式管理、运动式执法曾经十分有效
我们知道,传统政治体制在它效率得到正常发挥的时期,不论干什么事情,都不存在推行不下去或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容易出现的倒是层层加码和执行过头的现象。不论是倡导合作化还是推行违背常识的大跃进,更包括以各级干部为对象的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都是如此。
传统政治体制的效能所以能发挥到这般程度,一靠运动式的工作方法,二靠书记集权的一元化领导体制。运动式的工作方法,就是一段时间内全力以赴抓某一件事,全力反对和制止某一种倾向;就是当某一项任务成为中心工作的时候,不允许任何公开的反对意见出现;就是各级干部各级骨干不仅行动高度统一,思想也要高度统一。运动式执法,就是要拔高中心工作的价值和意义,使一切人等高度重视中心工作,严肃认真乃至过头的执行中心工作任务。所谓集权式管理,就是书记挂帅,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就是一切权力和资源为完成中心工作而配置,党政工青妇、工农商学兵齐动员,不惜动用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一切手段,竭尽全力完成既定工作任务。
试想一下,如果不是依靠这样一种方式(运动式的方式)和这样一种体制(高度集中的权力体制),文革以及文革前那些左的涉及众多既得利益者的政策何以能推行下去,那些离实际很远的乌托邦式的制度改革与建设任务何以能够完成。又怎么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那样大的成效。
过去的工作方法还有一大特点,就是广泛发动群众,大搞检举揭发;对问题较大的单位和地方派出工作组,直接取代所在单位部门的权力。这种做法不仅是一种集中权力的方法(将不易控制或不能控制的权力收回),也是一种利用群众意见和不满克服工作阻力,反对既得利益者的明智之举。
今天,传统政治体制得以较好运行的许多条件已经不再具备,比如整齐划一的舆论宣传做不到了,控制所属单位成员思想观念的想法无法实施了,利用政治法律经济手段打击持不同意见者、不积极执行运动者的做法也已经不被社会与公众认可,任意突破法律法规党纪党规行事的自由没有了。
这种情况,使得现在的官员要想真正实现自己的理想追求,完成社会需要、老百姓欢迎的制度改革任务与公共治理任务变得困难多了。鉴于此,我们应当对充分利用传统政治制度优势,采用运动式执法,采用高度集权方式进行社会所需要的改革,完成社会需要的公共治理任务的领导者,给予相当程度的理解。
不配套的分权与民主化改革带来公共管理的低效率
当下,分权与民主化不能带来效率和权威的原因在于:成熟的竞争政治体制下,当选的政务官可以自己组阁行政班子,当选官员的政绩直接决定着其本人和提名任用的下属官员的前途,各级行政班子成员是命运共同体。加上两党政治常常将明显的价值观念分歧、政策观念分歧化解于党派分立和领导班子组阁过程中,道不同不与为谋。不存在同一行政班子成员因施政理念和价值观念的根本差异需要时常化解矛盾的问题,不存在领导班子内部团结不团结的问题,也不存在当选主官权威度不够的问题。加之当选政务官的职位稳定,社会对其政绩的评价是规范和周期性的,除非违法,不存在任期中途下台的问题,这使得他们的官员权威较稳固,施政能力较强。
我们的情况则很有些不同:首先不存在各级主要官员严格任期下的规范全面的政绩评价,其次不存在当选主官领导班子个人组阁的情况,其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没有经过竞选过程进行政策观念整合,以形成同一施政理念与同一价值观念的同志性工作班子。
此三点差异,造成许多不合理现象产生。差异之一造成当下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职位很不稳定,随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下台(当然也包括升迁):一篇影响巨大的负面新闻可能导致其下台,一个事故或一件社会反响大的信访事件也可能导致其下台,做了一件百姓反响很好却损害既得利益者的好事也可能下台。诸多不确定性,使基层官员权力职位处于经常变动的风险之中,如此,有难度有阻力的政策制定与政策实施必然较少提到议事日程,稳定的权力威严自然不容易建立,长期的施政目标与施政追求肯定少有人去考虑。
差异之二造成性格思想观念大不相同的人在同一行政班子共事,团结问题很突出。领导班子的不团结或不听指挥,并不能通过政务主官的任免权与行政纪律的强调来解决。因为不同的官员(虽然是你的下属),但他们的权力来源和获得各有各的渠道,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一级地方主官可以决定的。政务主管令行禁止、说一不二很难做到,行政班子完成既定行政任务的权力和权威大为不足。
差异之三造成统一思想的政治任务在我们这里非常重要。决策思想不统一,官员的行为步骤就不能一致;政策理念不一致,合理的决策便很难及时作出,更难有效执行。
这就出现了:开放的舆论在发达国家规范的政绩评价条件下,不过是提醒当选者注重民声,展示当选者的施政行为与施政追求,讨论各种公共政策的合理与否。而在我们这里,一些观念可说一些事情可展示,另一些又不可说不可展示的“自由”的时政评论氛围下,经常引起的舆论共振,不是带来一些官员职位的突然升迁,就是导致一些官员权力的突然失落。这样的情况,既不合理也不公正,每每促使一些官员将精力花在干预影响乃至操控舆论上。
官员个人价值观念、政策观念的差异,在行政集权制度下,起到的不过是增加政策包容性、增加意见多样化的作用。这在美国也是如此,奥巴马的下属可以信奉不同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理想,也可以在思想上不认同奥巴马的施政理念。但行动上,他们没有不支持他的政策观念的自由,没有不坚决执行他方针政策主张的自由。然而,在我们人人都有决策权的议行合一的集体领导体制下,事情就可能因为主官与下属官员思想理念价值追求的不同,致使主官的倡导的政策主张难获通过,主官力行的政策主张得不到下属的鼎力支持。这就是为什么在现行体制下,对一级政府主要政策的舆论非议,往往会导致该政策不能有效执行下去。也是铁腕领导人力推既定政策之时,决不允许舆论对其说三道四的原因。
苏联的经验亦表明,从戈尔巴乔夫到叶利钦,传统政治体制下分权与民主化的改革带来的多是混乱、公共管理的低效率与政府政策的朝三暮四。随着普金的当选和随后的改革,在带来俄政府集权化程度提高、俄社会民主权力受到约束的同时,其政府机构的权威、公共管理工作的效率、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也大大提高。这,或许可以看作我们当年呼唤新权威主义、今天重新认识集权式管理与运动式执法的深层次理由所在。
决突出、普遍、严重的社会问题,非使用集权式管理与运动式执法手段不可
运动式执法,就是为了解决官员思想不统一、行动不一致,对中心工作不重视这一弊端的。集权式管理在今天的条件下,是强化行政纪律、树立主官权威,完成特定的政治社会任务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在时下行政执行力普遍较差,既定的政策落实与改革任务因官员思想观念政策理念不同而较难推进之时,此两项措施的采取有利于发挥现有体制的政治优势。
缺点当然是“人治”。如果一级政务主官持有错误或不合时宜的价值观念,追求不正确的施政目标,高效率的令行禁止的组织制度就可能酿成大祸。但是,由于当下社会在整体上是分权的,整个法律组织架构职能是分立的,加上国家一级官员的权力任期限制,社会舆论在大的方面基本开放,个别地方或基层领导人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采用集权式管理和运动式工作方法就不会带来太大的问题。鉴于此,我们不妨对追求公认的公共治理目标、追求符合实际的改革目标的地方或基层领导人在领导方式管理方式上的创新予以宽容。
就重庆市而言,为什么确定打黑除恶这样一个施政目标?不就是因为黑恶势力在一些领域过于猖獗嘛。个别的犯罪发展到团伙,团伙居然在一些行业领域成了气候,成了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如果没有相关权力部门的保护伞,他们怎么能如此的存在!打黑实质上也是打击官场腐败,重庆打黑运动短时间内挖出一批腐败分子证明了这一点。难道把打黑反腐确定为一个时期政府公共治理的主要目标,对腐败官员、黑社会势力采取高效快捷有力的打击措施,有什么错误和不合时宜之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运动式执法[1]和高度集权式管理,在结果上就是执法标准从严、执法效率提高;在过程上就是一切为中心工作让路,高度严肃高度负责的对待中心工作;就是不允许反对和磨磨蹭蹭。这些个效果其实正是当前改革工作、政策执行工作、公共治理工作上极其需要的。时下,许多公共事务管理不尽人意,重要的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一些人把国家法令、政策都不当回事,更不要说严格执行社会上舆论上有争议的政策主张了。
在传统政治体制因为局部改革导致功能降低、整体运行效率不高的背景下,唯有严打、唯有运动式执法,唯有集权式铁腕手段,才能把真正有益于国家社会的、群众欢迎的、带关键性的政策法规执行到位。试想,如果我们对腐败行为和作风来一次严打,对公款吃喝来一次运动式整治,对违规发放高管薪酬、滥发福利待遇的行为进行一次从严惩处,对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实施一次从重打击,政策与法律法规执行的结果是不是会比现在按部就班的政策执行更为有效,更能达到我们希望达到的目的呢?
强力高效打黑反腐,采用非常规手段与黑恶势力腐败势力作斗争,执法力度超常、执法标准从严,肯定会伤及一些人。正像过去所有运动式执法都会伤及一些人一样(不搞运动式执法一样会出现错案冤案)。但当前的形势究竟是打黑反腐权力过强,权力过于集中,致使很多无辜者蒙冤;还是打黑反腐权力过于软弱、能力过于不足、造成的问题多影响大,相信在这一点上人们不会有太大的争议。
虽然运动式执法有利于中心工作的确立,中心工作又要求标准从严、态度从严、思想统一、权力集中,但是经过必然的权力执行衰减过程,最终落实的结果可能是刚刚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
正所谓“取乎其上,得乎其中”。 至于说这样的做法及努力会伤及多少无辜,实在让人难以相信。
说什么“打黑黑打”,对于一些非常严重的违法现象丑恶现象(比如严重的腐败与贪污),即使真的黑打也伤害不了多少无辜。恰如人们戏言那样:排队全打,有冤枉的;隔一个打一个有漏网的,对严重到无以复加的腐败行为,即使黑打也只能打到狂妄的贪官和笨拙的贪官身上。即使尺度从紧、政策执行过头,贪腐者得到的也只能是法律范围内的惩处结局,绝不至于出现打击贪污腐败过头的现象。
更何况,今天社会条件下的运动式执法、集权式管理并不会出现黑打,理由如前所述。最多因为法律法规执行效率高、打击力度大,造成社会的反应较大罢了,而这正是今天政策法规执行需要达到的效果。正像当年个别专家、法律工作者以保障人权的名义,以“刘涌案件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作理由为黑社会头子努力免死一样,今天个别专家又以激情杀人的社会原因为恶性杀人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寻求减刑,这样的目的追求及其做法,在普通民众与底层群众看来,既是不合时宜的,更是不公正的。
关键词注解:
[1]司法独立
《薄熙来:唱红不怕人说三道四 打黑未干预司法审判》
再有一个问题,你说司法独立的问题,司法独立我是这么想的,因为打黑除恶涉及到那么多的案件,几百个案件。要说起来,我不让他们独立也不行,我也没有精力去干预司法审判,每一个案件都非常复杂。我们的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在这儿,他们都了解,在具体的案件上,基本上我是比较“官僚主义”的,也从来不过问这些事情。因为这些案件完全应该由公检法系统处理,按照司法程序依法定罪、依法宣判、依法处理。我们重庆市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电视里面公开播放的。因此检察院、法官、公诉人,有几位在市民中是很有名的,老百姓对他们都很尊敬,竖立了一身正气。重庆在“唱红打黑”之后,大家对公检法这三家都很尊敬,确实是弘扬正气,打击了邪气——来源: 中国经济网
[2]运动式执法
“近两年愈发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似乎在无情地宣布相关法律已经被规避或是被架空。”王学辉说,“以至于我们仍需要靠‘运动式’执法这样非常态的执法方式来打击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问题。”
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周京平介绍,“这次由警方牵头,全市参与,联合多部门的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百日专项行动,将构筑严打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长效机制,长期保持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以上见《重庆再启运动式执法 像打黑除恶般严打食品安全》一文,源自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20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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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段拥军,男,汉族,1960年11月生,籍贯四川,作者电子信箱:qishi3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