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根据2011年国家财政预算,地方政府的支出超过中央政府,二者分别为5219.68亿元和1024.53亿元,比例超过4∶1。这意味着地方仍是维稳的主体,其中县级财政的压力较大。此外,由于检察院、法院的经费主要依赖地方同级财政,这也加剧了司法权地方化现象(参见《财经》杂志2011年第11期“公共安全账单”)。
目前的维稳形势,逐渐面临上下失调的恶性循环。悖论未解,旧路愈难,如何前行?
《财经》杂志约请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院长应星教授撰文,分享关于此的思考。
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可以分为四个时期:1951年到1979年是“大众动员型的信访”,1979年到1982年是“拨乱反正型的信访”,1982年到1995年是“安定团结型的信访”,而1995年至今是“维护稳定型的信访”。
这种分期,也可以扩展至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以1982年以后的两个时期来说,安定团结型的信访所对应的是“安定团结的政治学”,而维护稳定型的信访所对应的是“维稳的政治学”。二者虽略有区别,却是一脉相承,都有若干问题待解。
三个悖论
一是“拔钉子”与“开口子”的张力。在1995年前治理上访有三种基本方式:“拔钉子”(打压上访者)、“开口子”(给上访者特殊的政策优惠和经济补偿)与“揭盖子”(惩处有关官员)。这三种技术在维稳的政治学中是基本的构成要素,但是,“拔钉子”与“开口子”之间的张力达到了较大强度。
一方面,维稳已关系到对基层官员政绩一票否决的问题,因此,在缺乏其他有效手段的情况下,一些基层政府更加依赖“拔钉子”的技术,即企图通过打压上访者来暂时地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局面;另一方面,随着其工作地位的上升,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的政府掌握了较多经费,从而使县级以上的政府可以加大“开口子”的力度,即试图花钱买平安。
“拔钉子”激发出群众心中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与基层政府抗争的意志;“开口子”则激发出群众心中的高层政府的亲民形象,上访参与者乃至旁观者因而产生“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机会主义心理。二者激发出两个相反的政府形象的同时,又从不同的方向恶化了问题本身。
也就是说,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所用的这两种技术使其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如果不下决心去解决上访者提出的实际问题,会激化矛盾;如果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又会牵连出更多的矛盾。
无论是“拔钉子”,还是“开口子”,都增加了维稳的成本,但这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反而恶化了形势,结果不得不继续加大投入,由此造成恶性循环。形成所谓“天价维稳”。
1995年以来,为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高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开门大接访”“领导包案限时办结”等措施在短时期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这些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在某些特定时期集中调动力量、配置资源,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突出的矛盾和冲突,往往实现一时之功效,却无法形成制度化的积累,因而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困境。
同时,1995年以来,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法也成为治理“抗争政治”的新手段。但是,法律治理仍然没有成为主导的治理手段,还是由行政权力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样一来,法律本具有的稳定的、理性的、规范的、程序化的治理效应就无从发挥。
总的说来,1995年以来,随着政府对维稳工作的极大重视以及中央财力的增强,政府防止社会抗争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资源空间大大拓展,调控手段更为灵活和多样。但是,这些资源和手段大多是权宜性的。维稳政治学是一把双刃之剑,它既有助于在短时控制不稳定事态的蔓延,同时又促成了“维而不稳”的恶性循环。
如果我们在思路上不实现战略性的转变,那么未来所面临的局面很可能会比现在更加严峻。
新思维
目前,政府在处置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时会夸大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并将目标定位于静态的刚性稳定而不是动态的弹性稳定上。
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正本清源,破除传统的思维,理性定位当前的社会矛盾,区分社会稳定问题与政治稳定问题,区分一般的社会矛盾与真正的社会稳定问题。
集体上访的目标一般限于物质利益和正当权利,除个别极端人士外,上访者的手段基本上是有节制的。尽管这些行动的发生和持续是基于某些情绪,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这些行动的政治后果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近期直接由此引发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不太大。
其次,缓解维稳工作的压力,形成宽松和理性的问题解决氛围。目前在工作上常常表现出一种压力传递机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目标施以高压,而基层政府又把层层传递的这种压力转为对上访者的打压。恰恰是这种打压引发了上访者的强烈反弹,持续地启动了上访行动,甚至铺就了上访专业户的不归路,营造了从依法解决问题到群体性事件的“气场”。
因此,“枪打出头鸟”,将上访者作为打击对象的做法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埋下真正的隐患。越是打压上访者,就越激化矛盾,恶性循环,以致最终形成任何人和机制都无法解开的死结。对此,我们应该深刻加以反思,缓解这一工作的压力,增强容纳冲突和矛盾的能力和信心,形成宽松、理性、协商的问题解决氛围,重在解决民众的实际问题或者至少把问题讲透,切忌轻易把警力推到干群冲突的第一线。
最后,要打破“维而不稳”的怪圈,就必须破除目前僵硬的机制,形成在新的形势下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新思维。
这种新思维的要点在于:转变政府职能,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解和仲裁者的角色;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制度化手段,防止用运动式治理体制替代真正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改变目前社会中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的局面,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的管道;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新模式。
本文见《财经》杂志201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