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生证明办理条件有哪些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出生证明办理条件有哪些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办理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依照《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取得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2、但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材料
为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签字确认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原助产机构在新生儿出生后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被取消的,还应提交原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
注意:为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提出,除以上五种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5);
(2)接生人员出具的分娩信息材料等接生情况证明;
(3)新生儿出生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说明其助产机构外出生情况的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验原件,交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注意: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