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上海支付物业费提取公积金条件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购买并自住上海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居住上海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2、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
3、除上述条件以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还必须满足:
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
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在税控发票上注明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段内提出,且最晚不超过该时间段终止后半年内。申请人可每季度一次或按季的倍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即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