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由于经济压力过大,房价高居不下,令购房族望而却步。经济适用房的出现让他们看到了希望,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上海经济适用房如何回购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回购条件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1、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2、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3、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在此期间,购房人、同住人因夫妻离婚析产或者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也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政府回购。
(二)、回购的申请
需要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回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回购格式表单;
2、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3、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
4、全部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材料;
5、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针对条件中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情况,应提交购房人、同住人全部死亡、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和原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三)、回购的审核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回购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内去勘察,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出同意回购的书面决定:
1、符合上述回购条件和申请内容的;
2、房屋使用状况良好;
3、未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者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四)、回购的实施
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回购实施单位”)实施回购。
回购实施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同住人签订回购合同,协商确定回购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1、户籍已全部迁出;
2、购房贷款担保抵押权已注销;
3、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已结清;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5、已履行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且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