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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动车报废点

上海机动车报废

机动车辆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具有2个或2个以上车轮,不需要架线和轨道,能在道路或非道路地面上行驶,主要用于载运人员、货物或完成某些特种工作要求的“车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机动车报废点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上海车辆报废

上海市华东拆车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415号,上海华东拆车有限公司杨浦服务网点。

二、车辆报废标准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

4、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6、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

7、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注意事项

1、因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

2、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3、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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