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租房一般要排多久
公租房一般指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深圳公租房一般要排多久,欢迎阅览。
深圳公租房一般要排多久
1、深圳公租房要排多久这个问题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答案,因为深圳公租房的轮候顺序一般都是根据申请人在当地城市所缴纳的医保时间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安排的,所以深圳公租房具体要排多久是无法确定明确的时间的。
2、一般情况下,深圳公租房都需要排三四年左右,申请时间越早的话,排队时间就越短,申请人口的数量越多的话,排队时间就越短。
3、但是也有的申请人只需要排一年左右就可以了。因为当申请人进入轮候状态的时候,可以不需要排队,申请人只要随时关注房源状况,一旦看到适合自己的房源的话,就可以立即去认租,因为在轮候库的所有申请人都是可以认租房源的,只不过需要根据轮候顺序来进行认租。
4、不过由于有很多申请人都没有关注房源状况,所以有很多申请人都没有及时去认租,这样的话,即使是轮候顺序排在后面的申请人也是可以去认租房源的,从而把申请人自己的排队时间提前了,就不需要等到三四年那么久了。
5、想要获取最新的房源消息的话,可以随时关注当地城市的住建局官网,上面一般都会颁布相关的通告。只要有适合自己的房源的话,就应该在规定的时间以内马上去申请认租,从而节省自己的排队时间。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
2、居住证(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需提供);
3、关系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军官证、士兵证(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交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残疾证(限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验原件收复印件);
7、抚恤定补优抚证(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8、就学迁出证明(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供);
9、学历或职称认证文件(社保累计满1年未满3年的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需提供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或学历认证文件其一即可)或职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10、独生子女死亡证(失独家庭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申请人即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