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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两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两个月,依次类推。

2、一次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月份予以保留。

4、1994年4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加后满12个月的认定缴费用年限满一年,不足一年的月份数不予保留。

扩展内容: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具备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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