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有哪些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有哪些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北京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有哪些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的的情形;
5、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无过失性辞退;
6、由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
7、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9、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失业条件: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