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全面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全国各保险公司总经理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接下来小编整理了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退费手续的"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相关证明到本人参保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家属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或相关材料;
(二)劳动年龄内居民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符合其他退费条件的,提交相应材料。
温馨提示:
一、受理范围:
(一)死亡退费。缴费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后,但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缴费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发生死亡的,在保险年度的3月31日前受理申请退费。
(二)重复参保退费。缴费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后,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征地、就业或户口迁移等原因,在本地或其他统筹地区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户口已迁移至统筹地区外的,在保险年度的3月1日前受理申请退费。
(三)经办错误退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经办过程中错录或误录险种、资助人员类别等情形(不含变更已缴费档次),导致缴费人参保缴费信息错误的,一律实行先退费再重缴。在医疗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受理申请退费。
二、退费规则:
(一)当期保险费必须全额退费,不允许申请差额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