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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工医保异地住院报销比例

广州职工医保异地住院报销比例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法规,在劳动者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广州职工医保异地住院报销比例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广州职工医保异地住院报销比例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照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职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

(二)退休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9.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6%。

拓展:广州职工医保异地门诊如何报销(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

一、办理条件:

(一)符合政策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因待遇追溯、医疗保险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治疗特殊需要,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本市统筹区内非本市定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参保人员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办理时间:

(一)申请期限

1、参保人员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2、门诊特定项目或指定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间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

(二)办理期限

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进一步核实的,申报医疗费审核拨付时间可再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需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业务的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按要求持相关资料至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二级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四、办理材料:

(一)门诊指定慢性病

1、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原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须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须有申请人或家属签名)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原件(需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就诊医疗机构信息、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4、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应提供门诊病历封面及相关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记录页中详细记录有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的可不提供首页)

5、他人代办: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A4规格)

6、单位代办: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A4规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7、特殊情况需额外补充的材料

若有其它特殊情况的,请申请人需要根据相关情况提供对应资料及上述所需资料一起前往医保局申请医疗费用报销,具体特殊情况所需资料如下:

(1)医疗凭证原因导致未能持卡就医结算(例如:医疗保险凭证挂失或其它原因重制卡期间因病就医)的,需要额外提供以下资料:

医疗保险凭证挂失或证明重制卡回执(如医保系统中可查询到相关补办卡信息的,可无需相关回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出具部门盖章确认。

(2)无法提供发票原件(个人原因无法提供发票原件)的,需要额外提供以下资料:

提供加盖定点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或发票复印件或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任一材料)复印件(其中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需提供原件),需由出具部门盖章确认。

(3)无法提供发票原件(非个人原因无法提供发票原件)的,需要额外提供以下资料:

已报销部门或公检法部门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医疗保险参保人零星报销拨付账户修改的,需要额外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本医疗保险抽单止付申请表》(通用)原件(A4规格,在职人员由所属单位盖章、退休人员由所属单位或者街道盖章、居民医保参保人由所属街道盖章)

②参保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其它银行账户(通用)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

③参保人(或其监护人)现场签名的书面申请(注明原因、拨付银行帐户)原件(A4规格,需要参保人(或其监护人)签名)

④参保人法定继承人现场签名的书面申请(注明原因、拨付银行帐户)原件(A4规格,参保人法定继承人签名)

⑤遗产继承公证书/公证委托书原件(A4规格,单个继承人只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多个继承人除了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还需提供公证委托书)

(二)门诊特定项目

1、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原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须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须有申请人或家属签名)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原件(需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就诊医疗机构信息、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4、出院小结或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相关材料上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出院小结或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二者之一均可)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应提供门诊病历封面及相关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记录页中详细记录有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的可不提供首页)

6、急诊留观病历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应有与费用发生时间相符的详细的急诊留观记录)

7、他人代办: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A4规格)

8、单位代办: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A4规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9、特殊情况需额外补充的材料

请参照门诊指定慢性病特殊情况需额外补充的材料。

10、若涉及"责任明确的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医疗费用",还需要提供责任比例认定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各区医保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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