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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成年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现在有关“婚检”的讨论越来越热烈了,有的说必要,有的说没必要,众说纷纭。我觉得要说清楚这个事情,先得说清楚婚姻、性交生育这三者的关系。

  首先,要确认婚姻、性交生育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婚姻不等于性交,结婚后可以没有性交。目前,国内也存在不要性交的婚姻,在国外,这种情况就更多了。婚前性行为虽然在伦理观念上存在争议,但我国法律没有明令禁止,所以婚姻不是性交的前提,不是非得结了婚才能性交性交是人的权利,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

  婚姻也不等于生育。结婚可以不要孩子,生育不是结婚的必然结果。以前丁克夫妇只在国外有,现在国内大城市里也有很多。目前,婚前生育的情况在国内也存在,并且法律没有规定禁止。

  性交同样不等于生育。现在科技发达了,早在20多年前,世界上就有了试管婴儿,没有性交照样可以有孩子。有性交没有孩子就更不用说了,这种事情每天都在发生。

  综上所说,婚姻、性交生育三者之间不能画上等号,三者不是同一个概念。

  搞清楚了婚姻、性交生育不是同一个概念后,那么再来说说体检。从我的常识来看,体检应该与性交生育有关。婚姻想与体检挂上勾,最终还得通过上述两者在中间牵线搭桥。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婚姻与体检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体检应当只与生育和性有直接的联系。比如,生育之前要查一查有没有不适合生育的疾病,以便不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性交之前要查一查有没有性传染病,以便保证对方身体健康。从这个意义上,“婚检”这个说法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再来说说法律,调整婚姻关系的是婚姻法,调整生育关系的是母婴保健法,调整性关系的是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那么,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应该是想要生育、正在生育或已经生育的当事人,这在母婴保健法的第一条就写明了:“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婚姻法的第一条里也写清楚了:“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的适用范围就不用多说了。

  婚姻和生育既然是不能等同的两回事情,用母婴保健法来调整婚姻关系,是不是法律的错位呢?因为现在确实存在要婚姻、不要生育的情况。那么用母婴保健法来调整婚姻关系无疑是剥夺了这部分人的权利,因为你在把生育强加给他们。法律要考虑保护绝大部分人的权利,但是对于一个没有过错的人,也不应当去剥夺他们的权利;否则,法律就是不公平的。

  生育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把生育当作义务来对待,那就是侵犯了人的正当权利。

信息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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