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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生死是否掌握在自己手中?

一位争取安乐死的癌症病人说,各位,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 ——xinli001.com

数天前早上打开腾讯,一条消息映入眼帘:河北80后高三教师服毒自杀,称工资月光活着太累。

关于自杀滴报道实际上一直不绝于耳:大学生、博士生、博士生导师……2007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博士生导师跳楼自杀了。他在博客《一个人的百年》中写道:"一个人选择自杀一定有他或她之大不幸的根由,他人哪里知道?更何况拒绝一种生活也是一个人的尊严与勇气的表示,至少是一种消极的表示,它比那些蝇营狗苟的生命更像人的生命。"话题也就多了起来,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自杀的人大约有100多万,而中国占1/4多,自杀未遂的数目更是高于自杀的10倍。如此多的人自杀,我们不禁要问:人能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吗?自杀是一种权利吗?这个问题从古至今争论不休。

从允许到惩罚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杀现象很突出。自杀身亡、名垂史册的人物有卡托、迪摩西尼斯、汉尼拔等等,自杀是允许的。

在古雅典,只要事先向元老院提出申请,说不能忍受生活并得到批准,就可以自杀了。这一时期宗教哲学的主要流派斯多噶学派,认为死亡使人摆脱了肉体生活的纠缠,而进入纯粹的灵魂生活中。他们赞美自杀,代表人物第欧根尼认为"只有随时准备死的人才是真正自由的人"。自杀是完全合理的,自杀之门是敞开的,死亡是所有人的避难所。

斯多噶学派对自杀的哲学、道德评价,影响了当时对自杀的法律评价。只有未经官方批准的自杀才被视为非法。而当时的基督教不仅容忍自杀,还赞许一些自杀殉教的行为。神学家德尔图良与俄利根认为耶稣之死就是一种自杀,是自愿放弃生命以拯救他人。

但到了5世纪,由于舍身殉教的人数太多,使得教徒人数减少,大主教奥古斯丁宣布自杀殉教是一种罪过。公元452年,阿莱斯的宗教议会宣布自杀是"犯罪"。13世纪,著名的神学家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罗列了自杀是犯罪的三大理由:自杀违反自爱原则,否定了爱惜生命这个上帝创世的基础;自杀者伤害了其所处的社会群体;自杀违背了上帝的意志,只有上帝掌握着人的生死大权。杀人是消灭他人的肉体,而自杀是消灭自己的肉体和灵魂,因此自杀是犯罪。阿奎纳的观点最终奠定了对自杀的宗教、道德及法律评价,欧洲各国有关自杀的宗教的、世俗的法律都以此为依据。

公元967年,英国规定自杀与盗窃、谋杀同罪,尸体受鞭示众,用木桩穿心后埋葬,且不能入公墓,只许埋在大道路口下,令千人踩万人踏,不许举行葬仪,甚至还要没收自杀者的财产,连自杀未遂者也要惩罚。美国在殖民地及建国初期,也对自杀者没收财产,其他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俄国等也都对自杀者进行严厉的惩罚。

然而到了十八、十九世纪,自杀法却逐渐被各个国家废除,自杀不再是犯罪,反而成了人们的权利,这个过程是怎么演变的呢?

不再是禁忌

随着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展,教会的绝对权力瓦解,认为自杀是亵渎神灵的宗教逐渐失去了权威。哲学家首先向神学家提出了挑战,为自杀正名的哲学家有蒙田、伏尔泰、卢梭等,他们主张自杀是人的合法权利。叔本华在《自杀论》中对英国惩罚自杀者的习俗和法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教会对自杀者的做法是毫无道理的野蛮之举。所有针对自杀的刑罚,只不过使求死者稍微感到踌躇罢了。对自杀未遂者的处罚,更显得愚蠢和无聊之极。"

而最激进的要数休谟,他批判了阿奎那的观点。假如上帝是万能的,能完全支配人的生命,那么上帝不允许就不会发生"自杀"事件了。也就是说,是上帝允许自杀的。而如果上帝的旨意是要人们顺其自然的话,那么医学延长人的生命,就是违背上帝的旨意。而为了摆脱苦难选择自杀,恰恰体现了人们对上帝的虔诚。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即使自杀不是结束生命的良策,也不是什么罪恶。这些争论及启蒙运动最终演变成了修正法律的前兆。

法国人在大革命时期,率先废除了自杀罪,"人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成为法国人的共识。到了现代,自杀自己是"纯属个人自由意志"的行为。英国却一直坚持自杀是"非正当行为",直到1961年,颁布"自杀法案",才正式废除自杀罪。有人说,这从法律的角度承认了自杀的权利,是这样吗?

自杀权与安乐死

实际上,自杀成为权利,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共生的,有权利就有义务,反之也一样。

如果你有自杀的权利,别人就有协助你自杀的义务。你想自杀,别人就应该帮助你,否则就是侵犯你的自杀权,没有尽到义务。所以,法律很尴尬,规定自杀是权利,有鼓动自杀的嫌疑,还会产生协助自杀的义务。禁止自杀,又不可能达到什么效果。最后,法律选择了沉默,想避开这个问题,却始终都绕不开。

因为,人是否拥有自杀的权利,关系到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由于得了不治之症或者病痛难忍,要求安宁而轻松地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安乐死的一般定义。如果人有自杀权,那么就可以处置自己的生命;否则,就不能随意自杀,更不能安乐死。20世纪以来,赞成安乐死的人数不断增加,但是,真正立法认可安乐死的国家还是凤毛麟角。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美国的部分州等极少数国家、地区承认了有条件的安乐死

1992年,在加拿大一个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又有力的声音:"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短短几句话,问得人们不知所措。这是一位绝症患者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呐喊和抗争。为什么对安乐死,大多数国家都不支持呢?我们来看下面的一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制定了一项"安乐死计划"。纳粹鼓吹:国家供养那些无法医治的患者对国家是不利的,应该让他们"安乐死"。据不完全统计,1938年至1942年,纳粹以"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有慢性病、遗传病、精神病患者以及犹太人达500万。"安乐死计划"使"安乐死"声名狼藉,以致今日,许多人对安乐死仍心有余悸。

虽然,现在对实行安乐死的条件作了很多规定,但难保不会出现类似的事件,利用安乐死进行谋杀。所以,国家对待这个问题很谨慎。当然有些病人的确病痛难忍、生不如死,甚至无力自杀,这种情况下,不让他们安乐地死去,似乎很残忍。但面对大多数人的利益时,他们只能让步了。

选择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是不是一项基本人权?讨论还在继续。

文/黎家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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