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窗理论,顾名思义,难道真是从破窗中来的吗?其实,破窗理论的提出和完善经历了三个阶段。它最初是由1967年国学者彼得曼在研究犯罪被害恐惧感时提出的:行为不检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重大犯罪一样,都会在心理上给市民造成被害恐惧。
1969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进行了一项有趣的“偷车实验”。他找了两辆外形一摸一样的汽车,其中一辆摆在帕罗阿尔托社区,另一辆停在布朗克斯街区。然后,把停在布朗克斯的汽车的车牌摘掉并把顶棚打开。在人离开10分钟之后,就开始有人偷汽车的零部件,三天之内车子已经面目全非,完全成了一堆垃圾;而放在帕罗阿尔托完好无损的汽车摆了一个礼拜也“无人问津”,然而,当津巴多用锤子把车玻璃敲了个大洞后,仅仅几个小时车上所有的窗户都被打破,车牌被摘掉,零部件也全部丢失。到后来整辆车都被掀翻过来,彻底被破坏了。由此津巴多得出结论:对于完美的东西,大家都本能地去维护它,并自觉组织防止破坏的行为;反之,对破损的事物,不仅对破坏行为往往视而不见,甚至会加剧它的破坏程度,即,使好的更好,坏的更坏。
受到津巴多“偷车实验的启发”,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詹姆斯·威尔森和预防犯罪学家乔治·凯琳于1982年在《大西洋月刊》上发表了《警察与邻里安全:破窗》一文,正式地提出了破窗理论:如果有人打破了社区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没有及时维修,有些人就会因此受到心理暗示去打破更多玻璃。这就给人造成一种社区安全无序的感觉,社区治安将日趋恶化。
从定义来看,这些研究者关注的不是重大犯罪,而是不检点的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轻微违规行为。这些行为的影响是三个维度的。就肇事者而言,自己的轻微违规行为没有被惩罚,原本的一丝愧疚感一扫而光,随之而来的是道德底线一降再降,轻微违规行为越来越多,性质也越来越严重,最后甚至会转化为严重犯罪。对于居民而言,这样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逐渐残生了犯罪被害恐惧感,对社区的治安失去了信心,仅存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也会消失殆尽。对于社区整个大环境而言,不检点行为和犯罪越来越多,社区的秩序日渐混乱,这样的一种环境会给人一种消极的心理暗示,告诉人们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不算得什么,遍地都是而且不会有人来管,从而诱惑更多的人产生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形成恶性循环。也就是说,重大的犯罪大都是从轻微的违规行为发展而来的。这样分析并非毫无依据,早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就有相关的案例。那时候纽约城的地铁以脏乱闻名,犯罪猖獗,屡禁不止。1994年,警察局长布拉顿上任后,一改以往全力打击重大犯罪的做法,反而抓起了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逃票。当时许多人对布拉顿的做法持怀疑态度,但数据表明,每七个逃票的人中就有一个在逃罪犯,每二十个逃票的人中就有一人携带武器。一段时间后,在逃罪犯都不敢逃票。这一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却直接导致了纽约市的犯罪率下降了超过百分之五十,说明重大的犯罪果然是由轻微的违规行为发展而来的。现在许多人都在提“零容忍”制度,什么叫“零容忍”?这就是“零容忍”!即使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也要彻底杜绝。“零容忍”不但能够让犯罪者明确感知到警察机关对于一切反社会行为的强硬态度,不敢为所欲为,还能够让社区居民看到警察对所有违规犯罪行为都能及时干预,增强了居民与罪犯斗争的信心,提高了他们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惟其如此,才能够杜绝重大犯罪,维持社会的平衡。
笔者联想到习近平总书记上台以后,重点抓官员的腐败问题,实行了一系列雷厉风行的措施,其中有一条令人印象特别深刻,那就是: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我以为,同重大犯罪一样,官员的贪污腐败也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每一个腐败的官员都不是一上任就几百上千万地贪污,刚开始的时候可能只是小吃小玩,但这样的行为没有被严厉惩处,于是逐渐发展到了后来的疯狂敛财,屡禁不止。习近平总书记这样的措施恰好符合破窗效应和“零容忍”制度,能够从小处抓起,从源头抓起,这样的措施才是真正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官员的贪污腐败现象一定能够有所改善。
尽管破窗效应是由犯罪心理学家提出的,但是它对于我们个人的发展同样有指导作用。优秀是一种习惯,不要允许自己轻易犯错误。根据破窗效应,如果你犯下了错误但却轻易就原谅自己了,久而久之,因为这些错误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你就会觉得这些错误没什么了不起的,你的底线便越来越低,不断地犯下更多更大的错误,然后又不断找借口原谅自己,你就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失败者。而反之,如果你不仅不允许自己犯错误,而且对自己的表现一直持不满意的态度,即使你没有犯错误也像犯了错一样惩罚自己,是不是能够逆用破窗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标准,逐渐成长为一个优秀的人呢?
参考文献
[1] James Q. Wilson, George L. Kelling.the Police and Neighborhood Safety: Broken windows[J].Atlantic Monthly,1982.
[2]杨爱华.破窗理论与反腐败[J].中国行政管理,2006.
[3]陈小波.破窗理论与社会治安[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
[4]舒基元.破窗理论何以破窗而出[J].人力资源,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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