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当事人接受令人恐惧的行动自由与责任,是很多治疗系统的基本目标。存在治疗法也特别基於:人不能逃避自由;事实上,我们始终带有责任。虽然我们可以放弃自由,但这终将是不真诚(inauthenticity)。
因此,存在治疗法在於协助当事人逃脱僵化的窠臼,并面对阻挡其自由的狭隘强迫性倾向。虽然这个历程给予当事人解放感并添增其自主性,但新自由也将带来焦虑。自由是一条新的冒险道路,没有人知道这条路将往何处去,但如果要有所成长,我们就必须面对「昏眩」(dizziness)及对於自由的恐惧(May, 1981)。许多人害怕去承担「现在自己是谁」及「将会变成如何」的责任,但是人们还是必须在「依附过去熟悉的生活方式」和「冒险开放自己去面对一个较不确定且富挑战性的生活」之间做抉择。生命中缺乏一定的保证,就容易产生焦虑,因此存在治疗法的另一个目标则是协助当事人面对在自我抉择时所衍生的焦虑,并帮他们接受「我不是外力决定下的牺牲者」之事实,使当事人能采取行动以创造一个具有价值的存在。
根据罗洛梅的观点,人们前来治疗是因为他们怀有一个「内心被奴役着,希望其他人(治疗者)能够解救他们」的幻想。因此「心理治疗的目的并非如传统观点所言要去『医治』当事人,而是要协助当事人了解他们正在做什麽,使他们摆脱受害者的角色。」(1981, p 210)存在治疗的任务是教当事人去倾听他们已知道的自己,纵然在这些已知的内容中,也可能存在着他们不曾注意到的事情。因此,治疗可说是一种唤起当事人潜在生命力的历程(Bugental, l986)
柏根塔尔(1990)指出三项治疗的主要任务:其一,协助当事人认清他们并未完全投入治疗历程中,以及了解这种状态会限制疗效;其二,支持当事人去面对他们长久以来一直逃避的焦虑;以及协助当事人重新界定自己与他们的世界,使能更真实地接触生活。总而言之,增强察觉是存在主义治疗法的中心目标。根据柏根塔尔的说法,该治疗法让当事人去发现以前未曾认清的另一些面,使他们能够改变他们存在於世的方式。
基本上,存在治疗者重视去了解当事人的主观世界,协助他们重新了解与选择。治疗的焦点在於协助当事人了解目前的生活情境,而非帮助他们恢复个人的过去(May& Yalom, 1995)。典型的存在主义治疗者会依不同的当事人,或甚至对同一当事人在不同的治疗阶段,也会采用不同的方法,以灵活地运用治疗技巧。一方面,他们使用诸如:减敏感法,自由联想或认知重建法等技巧,或从其他取向的治疗者身上寻找洞察力,但他们并未建立一套具体或实际的治疗技术(Fischer& Fischer, 1983)。另一方面,一些存在主义治疗者憎恶技术,并认为这些技术是:僵化的建议、例行事务及操纵。在治疗过程中,技术只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治疗者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建立,使治疗者能更有效地激发及了解当事人。存在主义治疗者相当重视当事人逃避责任的问题,他们邀请当事人接受个人的责任。例如,当事人说:「我不能」时,治疗者将要求他说:「我不愿」来取代。当当事人埋怨所处情况,并归咎於他人时,治疗者可问他将如何开创想要的局面。
存在主义取向的治疗者通常称当事人为所谓的「受限制的存在个体」(restricted existence)。这些当事人只能对自己产生极少数的察觉,对自己问题的本质常混淆不清。他们对处理生活状态的方法所知有限,常常觉得自己掉入生活的陷阱或感到无助。治疗者的主要工作在於直接面质当事人这种自我设限的生活方式,并协助他察觉自己对於这种情境的产生,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与责任。例如,治疗者拿出一面镜子,让当事人渐渐透过这面镜子来从事自我面质。他能看到为何自己变成如今这种模样,以及如何拓展他们未来的生活方式。当事人藉由增加对过去和现在生活方式因素的察觉,开始去接受改变自己未来的责任。
存在主义治疗法鼓励当事人严肃地去面对自己对於世界的主观经验,也要求对自己现在(now)所选择的世界负责。有效的治疗并不止於察觉本身,治疗者会继续鼓励当事人以在治疗过程中所领悟的为基础,进一步地采取行动。当事人必须要求自己跨出原有的世界,并决定有所改变。此外,当事人须在治疗过程中表现主动,因为在此一过程中,他必须决定何种恐惧、罪恶感和焦虑是自己所需,且愿意加以探求的。若仅是决定接受心理治疗,只会使当事人感到不安与惶恐。以下所引用的资料是我以前一位当事人在接受心理治疗期间所作的记录。当她选择抛弃安全感,并决定从事探索时,她体验到焦虑感:
今天开始接受治疗,感到非常害怕,但却又不知道恐惧什麽。首先,治疗者就令我恐惧,他拥有改变我的力量,而我也不断给他这种力量;我已无法回头,这是真正使我感到忧虑的原因。我根本不了解自己,为此我感到伤心和惊恐。过去所拥有的安全感已从我生命中流失,我害怕自己将变为什麽样的人。我已经打开通往内心自我的大门,我害怕将要面对的事,害怕面对一个全新的自我,害怕以不同的方式看待别人,害怕和别人以不同的方式建立关系。我想自己已对任何事都会感到焦虑,特别是自己。
基本上,当事人在接受存在主义治疗时,必须努力开启自己的心门,而这种经验通常是惊恐、刺激、喜悦和抑郁的,或是这些经验的混合。当当事人开启深锁的心门后,他们便开始放松长久以来的心理桎梏。他们逐渐开始察觉到过去的自己,现在究竟是谁,也较能决定自己所希望的未来。透过治疗,他们探索其他的选择馀地,并使自己的新视野更趋真实。
当当事人以无助为藉口,并认为自己一无是处时,罗洛梅(1981)提醒他们,当当事人的脚步踏进他的办公室那一刻起,他们就已经开始通往自由的旅程。虽然刚开始,他们的自由空间很小,但他们可以此为开端,逐步建立并拓展自由的范围。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存在主义治疗中体验到另一层面,那就是他们不仅要解决目前的问题,更要面对生命终极的问题。对於此一课题,罗洛梅指出:「生、死、爱、焦虑和罪恶等主要的经验不是我们须解决的问题,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面对认知的矛盾。因此,在治疗时,当我们谈论到问题的解决时,只是将生命的矛盾现象作更清楚地呈现而已。」(1981, p-67)。治疗过程中的主要论题是:焦虑、自由和责任、孤独、疏离、死亡和死亡对生活的涵义,及不断地追寻生命的意义。
存在主义治疗者极重视与当事人间的关系。关系本身便非常重要,它不仅能促进移情作用)在治疗情境中,人与人之间得以彼此会心的特质可刺激当事人积极地改变。存在主义的治疗者相信他们对当事人所采取的这种态度以及本身具有的诚实、统合与勇气的人格特质,是他们必须提供给当事人的。治疗关系可视为一种治疗者与当事人的共同旅程,在旅程中,治疗者须深入探索当事人所知觉及经验到的世界)但此一形式的旅程也要求治疗者必须与他们自己的现象学世界接触。布柏(Buber,1970)的「我与你」(I/thou)关系的概念在此可以提供重要的涵义。治疗者如果没有倾听或专注就随便微笑、点头,许多当事人会因此而感到治疗者没有倾听或缺乏当时的存在感,这对谘商关系会产生负面影响。
治疗者以真诚的关怀与同理心,和当事人分享他们的反应,这是一种强化治疗关系的方法,柏根塔尔强调治疗者的「真实叁与」在治疗关系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认为许多治疗者与治疗系统均忽略此一基础的重要性,治疗者往往太专注於谈话内容,而忽略了自己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柏根塔尔的观念显然与「治疗者是治疗过程中具有技术与客观的指导员」不同。「治疗的同盟关系能与治疗中的有效力量连结,并可以支撑漫长、困难且时常痛苦的生命转变的心理分析过程。此时,治疗者并不是扮演中立的观察者一一技术员的角色,而是当事人活生生的朋友。」(1987, p-49)
罗洛梅和叶伦(1995)也强调治疗者在治疗中应真实存在(bethere)的重要性,这涵盖当时应全然地在那裹,及积极地与当事人一起投入。他们提醒治疗者,如果治疗者的专注从当事人身上移开,并期望晤谈快点结束,那麽他们就无法提供当事人迫切需要之真诚的接触。事实上,治疗者藉由与当事人所建立的深入关系,可引导当事人将来与他人的相处方式。
尊重是治疗关系的核心,尊重系指相信当事人拥有真诚地处理适应困难的潜能,及相信当事人具有选择的能力。治疗者会协助当事人了解他们如何与环境相处,以及如何限制自己的存在;尽管在接受治疗前,当事人大都认为自己十分无助,但最后,他们终究将以积极、负责的态度重新检视他们的存在,并终究会发展出逐渐增强的能力去接受与面对自己所拥有的自由。
治疗者可以透过真心诚意的行为表现来邀请当事人共同成长。如果治疗者在治疗过程中隐藏自己,或表现出不真诚的举止,将使当事人继续保护自己及坚持他们不真诚的方式。因此,治疗者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选择性地表现自己的反应,以协助当事人减少对他的陌生感。当然,治疗者也毋需毫无保留与当事人分享每个感觉与想法,而是必须持有与当事人分享自己反应的意愿,特别是这种分享能促进治疗效果时。
存在主义治疗法前言
如上所述,存在主义并不像其他学派拥有一套定义完善的治疗技术。本取向实务人员所采的干预措施,是根据对人类存在的基本性质之哲学观,他们能自由地从其他学派借用技术。但是这并非漫无限制,而是此等技术必须跟其哲学观相容。在采取干预措施以引导当事人方面,他们有一套假设与态度。
在讨论治疗技术时,梵德生史密斯(van Deurzen?Smith,1990a)指出,该取向以不强调技术着称。她强调谘商员必须先探索自己的生活至一定的深度与广度之重要性,如此在辅导当事人时才不会迷失自己。她认为,在当事人探索自己最深层的事物时,谘商员也要显示自己乐於改变,如此才是一个够格的谘商员。他提醒我们,存在主义治疗法是一种携手合作的探险活动,当事人与谘商员两者都会因为投入探索而有所改变。
谘商员以自己为工具,是存在主义治疗法的精髓所在(Baldwin,1987)。本法是一种你和我的交会关系(I/thou encounter),谘商员最深层的自我与当事人最深层的自我会相印接触,这是谘商历程最佳的状态。存在谘商是一种不断发现的创意过程,在概念上可分成三个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治疗者协助当事人认定及澄清他们对世界的假设。当事人被邀请来进行界定与询问他们知觉的方式,以及其存在的意义,他们会检视自己的价值观,信念及假定,以判定它们的有效性。对许多当事人而言,此一工作相当困难,因为在他们开始时可能会突显出问题并将之归咎於外在因素,也可能将焦点放在别人赋予他们的感觉,或别人应为他们的行动或不行动负大部份的责任。而治疗者将教导他们如何反应自己的存在,以及如何检验自己在制造生活问题中的角色。
在第二阶段,治疗者会鼓励当事人把他们在治疗过程中所学到的事物化为行动。治疗的目标在於使当事人将其经过检验且内化的价值观,应用在具体的行动方式上。当事人通常能发现自己的长处,并使自己融入有目标的生活方式中。
存在谘商第三阶段,在於协助当事人将自己对自己的了解化为行动,即促使当事人能找到以具体的方式去执行他们已检视过而且内化的价值观。通常当事人会发现到自己的长处,并找到发挥长处之道,使其生存更具意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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