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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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考试通知4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接触并使用通知的人越来越多,通知的种类比较多,根据其不同的作用可主分为转文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事务性通知、任免通知等。你所见过的通知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考试通知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考试通知 篇1
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公布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题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得知:20xx年湖北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与20xx年度相同,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
初级会计资格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在计算机上进行。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使用计算机鼠标和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答题。
评分原则:
各科目每类试题分值在试卷中规定,实行计算机阅卷。
请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及时将上述内容告知报考人员。
考试时间:
20xx年度全国初级资格考试于20xx年5月14日至18日举行,考生具体批次、时间以准考证上记载的信息为准。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得混用。
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5月14日至18日
(共5天、10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考试通知 篇2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年的司法考试将固定在每年9月第三周的周六、周日举行。
(一)报名时间
1.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将在6月初进行。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2.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初。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
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考试通知 篇3
一、经济师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或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六年。
(二)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4.初中毕业生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十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二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十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二年者。现在国家机关工作或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三)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对待,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四)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以上报名条件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五)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报名参加经济专业相应的中级或初级资格考试。
(六)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xx年12月31日。
二、专业设置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15个专业(经济基础、工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各专业设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报考人员均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三、经济师考试时间及方式
(一)经济(中级)考试
1.考试时间:20xx年11月4日,具体时间及科目安排如下:
上午: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下午:14:00—16:30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2.考试方式:纸笔化考试。
(二)经济(初级)考试
1.考试时间:20xx年11月5日,具体时间及科目安排如下:
上午:9:00—11:0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
下午:14:00—16:00 经济基础知识(初级)
2.考试方式:电子化考试(或称机考)。
四、考场设置
全省九个市、州考区,考场设在市、州所在地,请考生按照自己的条件,选择所属地区或就近参加考试。
五、报名时间及方法
(一)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考生请开通支持中国银联的网上银行业务,报名时间为20xx年8月15日至9月4日。考生完成注册后,同时按要求提交报名信息、上传处理好的照片,并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由各市、州人事局考试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查通过后的考生请于20xx年9月6日17:00时前在网上进行缴费确认。
(二)注意事项:
1.考生需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使用其它软件处理的照片将会无法上传至报名系统从而导致报名失败。
3.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
4.已审核通过需修改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联系资格审核单位,资格审核单位同意并取消审核状态,报考人员可修改报名信息,修改报名信息后,务必重新报名信息确认。
5.缴费成功后需要进行修改的,到贵州省人社厅考试院办理。
(三)请考生于10月26日至11月2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网上报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五)各项资格考试在统一网报平台发布成绩,请考生关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并在此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收费标准,初、中级报名费均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
七、考试形式及试卷预订单上报时间
本考试中级为闭卷、笔试,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各市、州考试院试卷预订单应在9月15日前上报贵州省人社厅考试院。
八、考试大纲及教材征订
20xx年度经济考试大纲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不再出版纸质实体书。发布方式有两种:一是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将提供经济考试大纲的电子书,购买考试用书的应试人员凭正版考试用书序列号免费浏览或下载;二是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将以网页形式发布经济考试大纲,供公众免费浏览。
20xx年度经济考试用书由考生自行在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征订,网站售书咨询电话:010—64962347。
九、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
各项资格考试在统一网报平台发布成绩,请考生关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并在此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
各个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考生请于成绩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毕业证、身份证、报名表原件及复印件到各市、州人事考试中心(院)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人员方可领取资格证书;复查不合格者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后复核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复核处理,取消当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关于考生信息修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xx〕45号)精神,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尚未领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关于修改报考级别
对于成绩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试,如报考人员更改了报考级别,一律按新考生进行处理,需要重新到相应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关于修改报考专业
对于多专业且各专业报名条件相同的,如果成绩有效期内专业科目已全部合格,不允许更改报考专业(防止1个有效期内多专业合格);如有不合格的专业科目,考生可以更改专业,按老考生进行处理,保留原档案号和公共科目成绩。
(四)关于报名信息修改
报考人员在报名信息确认前可以修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确认后,本人不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考试通知 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单独组织考试的副省级城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1217号)要求,为促进统计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统计考试考务费由全国统考办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各省统计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地方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核定。
二、按照考务费确定标准的要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考务费按每人每科15元(两科30元)标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考务费按每人每科13元(两科26元)标准。按照文件精神,全国统计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前三个年度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和调整考务费标准。
三、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全国统计考试办公室
20xx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