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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员退休的通知4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通知的情境愈发增多,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对某一项工作的布置、要求、意见等往往用通知的形式传达。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通知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人员退休的通知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员退休的通知 篇1

据宁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宁波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及浙江省规定的政策执行,虽然4月人社部与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xx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规定今年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xx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但是由于目前浙江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相应的宁波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相关政策也未出台。

为什么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资部分迟迟未发放?

相关负责人解释道:由于今年刚刚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今年又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纳入调整范围,因此调整工作变得非常复杂,需要做大量工作。政策制定完成后将尽快下发执行。

不都都按6.5%的比例调整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说,这个调整水平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水平,而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6.5%的比例调整,更不是简单的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6.5%增加养老金。对于个人来说,由于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养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实际调整的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距。

人员退休的通知 篇2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人社部发〔20xx〕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X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上述人员再按本人20xx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xx年1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7%。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

1.高龄人员。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9月份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请各地于20xx年10月15日前将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xx年9月10日

人员退休的通知 篇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xx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xx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xx〕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xx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xx〕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xx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714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559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18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单位:元/月

调整前养老金水平

增加绝对额标准

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

确定补足标准(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金额)

4855元及以上

55

按绝对额调整后低于4920(4855+65)元的,补足到4920元。

3355元(含)-4855元以下

65

按绝对额调整后低于3430(3355+75)元的,补足到3430元。

3355元以下

75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8月4日

人员退休的通知 篇4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人社部发〔20xx〕6号)和《关于做好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xx〕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xx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xx〕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xx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xx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xx〕3号和冀劳社办〔20xx〕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采取措施,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规定的调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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