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婚内忠诚协议范本【通用版】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走远订立的,为了约定婚内忠诚义务、以及违背协议后的财产分割等事宜所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行、自愿订立的协议,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一般尊重各当事人的约定。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1.现有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该房屋共计_____万由_____支付_____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_____出资。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_____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_____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_____承担。
2.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3.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风险告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如果约定各自负担的,应该在签订债权债务协议的时候,明确告知债权人该债务不作为不起共同债务,由签订协议的债务人负担。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条 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
1.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______%集中存放于夫妻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并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其余的______%视为个人财产,自行保管,与对方无关。
2.双方在共同夫妻生活期间所设立的共同账户由______方保管,并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______方有定期向______方告知的义务。
1.如果______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1)______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净身出户。
(2)现在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归______方所有,如果在离婚之时,房贷仍未付清,则由______方付清;
(3)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______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______方应向______方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女方。
2.如果______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3.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风险告知:忠诚协议一般约定了违背协议的财产约定,这类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更不能带有明确、严厉的惩罚性意味,否则无效。协议中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协议的其他部分继续生效。
第四条 订立目的
1.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白头偕老。
2.协议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清楚了解该协议内容,并表示对协议的内容无异议,愿意共同遵守约定内容。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忠诚协议的注意事项
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如在"忠诚协议"中约定,主动提出离婚者,需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此类约定因违反了我国对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而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对于这些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可以借鉴美国《家庭解散法律原则》的方法: 由于"订立协议时处在不同生活环境下的当事人充分察觉协议条款的影响的能力的局限性",应将婚姻协议在强制履行时是否公平作为要件之一,并将公平理念细节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在实践中,首先,判断婚姻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了"重大情势变化",如果有,法官要结合下列因素判断是否公平: ( 1) 协议的结果和无协议的结果之间差异的程度; ( 2) 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 ( 3) 履行协议对当事人的子女的影响。对违反公平的条款判定无效。
2、法无明文规定时依照伦理道德裁判。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爱答不理"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官无从审理案件。《婚姻法》带有明显的伦理性。伦理就是维护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次序的道德标准,婚姻家庭关系比其他人际关系具有更深刻的伦理性,《婚姻法》在修订中多次将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上升为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所以在遇到上述问题时,法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从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基础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例如: 如果夫妻一方仅以对方没能依约"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而认为当事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按照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一般要求,判决该"忠诚协议"无效,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教育双方要互敬互爱、呼吁所有家庭用心经营文明婚姻的目的。
3、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生效。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调整和规制人的感情世界。法官在审查这样一份约定不明确的的"忠诚协议",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是否 "身在曹营,心在汉",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