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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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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汇编九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订立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订立合同 篇1

随着国家调控政策连续出台,许多人将房屋投向租赁市场,改为长线投资,在此情形下,租赁合同对于维护租赁双方的利益显得特别重要,专家就在订立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首先,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其次,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再次,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承租人迟迟不缴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对此,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作抵扣。同样的,承租人可能也会遇到出租人拖延维修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对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以代为维修,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并且承租人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等额扣除。

最后,除了住宅租赁,也要谈谈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租赁。承租人一是要注意产权证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与承租的实际用途不符的,则承租人可能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通过相关审批手续等风险;二是要了解相关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以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浪费,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 篇2

劳动合同订立期限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表明的建立的劳动关系自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劳动合同期限是有分类的,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一般要明确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在履行过程中,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当事人双方应该终止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完成一定的工作后,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必须遵循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是:

(一)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要在双方介绍各自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具体生产任务。劳动者应如实介绍自己的专长和身体健康状况。双方经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盖章。用人单位要盖法人章。劳动者须本人签名或盖本人名章。

(二)鉴证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为当事人提供鉴证,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利于劳动合同的认真履行,而且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也便于调解和仲裁。

总之,应对劳动合同订立期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劳动合同订立期限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刑法上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存在的差别主要在于二者的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系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1、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2、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总之,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由于刑事案件均由检察院侦查起诉,因此,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以便获得法院较轻的量刑。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要约(协商)的过程,最终达成协议,即一方(通常是保险人)作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文就介绍了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买房子签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买房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不单要耗费大量金钱,还要在买房的过程中仔细选择,在签合同的时候还要认真审阅,那么在买房子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合同注意事项一:开发商五证

买房签合同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合同注意事项二:是否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合同注意事项三:查验开发商预售证及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合同注意事项四: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合同注意事项五: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合同注意事项六: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合同注意事项七: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合同注意事项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合同注意事项九: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合同时哪些是事情是不能忽略的呢?

1、签合同时.预售合同上的房号楼栋一定要是预售范围内的;

2、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问题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约定维修期限、条件等。

销售合同签订有什么注意事项

签订销售合同是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销售合同的签订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签订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兴衰。那么销售合同签订有什么注意事项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希望小编整理的有关销售合同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与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有哪些呢?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订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二、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注意事项

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希望以上由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劳动合同订立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如还有相关疑问。可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订立合同 篇3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的先合同义务:(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A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B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C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双方的后合同义务:A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B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C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D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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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 篇4

一般,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很多,因为商品房买卖涉及到很多的问题,如果不注意的话,可能会引发一些列的法律问题,让购房变得十分艰难。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购买者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

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预售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购买者要在购买前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以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3、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如期交房,避免开发商过分依赖预售款从事项目开发,防止无法如期交房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应到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取得该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预售的`活动置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

二、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

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条款。

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下面说说购买现房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同 篇5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有以下程序: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订立程序的相关知识。劳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有很多需要劳动者多注意、多留心的地方,不然用人单位就能轻易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订立合同 篇6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程序就是彼此之间通过协商,使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有时又称发价、发盘,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方为受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2、要约邀请 要约要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不能由于对方的承诺而达成合同。与要约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成立;要约邀请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合同法》第15条明确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具体表现,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即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内容: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收到时间。 (2)要约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法律赋予要约这种效力,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对要约予以承诺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约人并没有承诺的义务,所以,一般说要约对受要约人不产生约束力,受要约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诺或拒绝,即使拒绝要约,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就不能撤回要约,而只能撤销要约了。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销要约,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要约人就不能撤销要约了。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撤销要约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约,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其法律效力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相对于要约而作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的同意,承诺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2、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表现在,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各国立法的分歧较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英美法系一般采取投邮主义,即承诺自受要约人发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有时,承诺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作出,成为迟延承诺。迟延承诺是指没能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的承诺。迟延承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一般迟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这种情况,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意外迟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这种情况,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方式确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时间。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用成立的地点。

二、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违反相应义务并造成损害为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

2、违反缔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违反缔约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4、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当事人在订立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认定当事人履约状况的客观根据。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交谈达成协议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采用。但是它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由于口头形式缺乏文字记载,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形式达成合意而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的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书面形式的种类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字记载如文书、信件等。在商务活动中,电子信息技术已经被普遍采用,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产:“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四)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称默认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以某种行为表示意思而订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交租金,而出租人也继续接受,可以视为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双方以行为形式延续了原租赁合同

四、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反映了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1、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请求债务人交付货物等。

2、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规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基本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都是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根据给付义务的需要而延伸出的义务,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的,如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交付货物前对货物的保管义务等。

(二)合同的条款 《合同法》第12条列举了合同内容一般所应包括的八个条款,分别是:

1、当重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条款

五、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也叫定式条款、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简化订约程序,有些行业经过长期形成的商业惯例,逐渐产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二)使用格式条款的法律限制 我国《合同法》基于公平原则,对格式条款的适用作出了专门规定,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当事人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且,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已发出的要约如何撤回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在有关招标的法规中,一般规定投标人可以在结束招标或开标以前的任何时候撤回标书。如果投标人想撤回标书,他必须在上述时间以前撤回,过了这个时间他就无权撤回标书了。一旦要约被撤回,除非按规定程序恢复效力该要约就不会被接受或承诺。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合同法》区分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这一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就不称撤回而只能撤销了。《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时间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责任是很关键的,但也是很复杂的,尤其当发出要约的通讯方式与承诺的通讯方式不一致时更是复杂。假设一个分包商或供应商向总承包商发出一个口头要约。总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约的通知前承诺了该要约。分包商是通过电报、书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讯方式,在收到总承包商的承诺以前,但在总承包商寄出承诺以后撤回标书的。这时分包商撤回标书的效力该如何确定呢?对于要约人而言,他发出要约之后决定撤回其要约,这时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约是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对要约人来说有时是很难区分要约撤回还是要约撤销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视为要约的审查

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属于要约的条件

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符合要约,即广告及宣传资料中是否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如果符合规定,则应视为要约。审查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①、是否存在对开发规划范围(俗称红线)以外的说明和允诺,如有则不能视为要约

②、是否具体确定。具体确定的定义是指开发商对其开发的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一些详尽具体的说明和允诺。因为具体确定是一个抽象概念,并没有统一标准。如有认为,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为准”、“最后均以政府批准的方案为准”、“本广告尚未最终确定”、“本广告仅作参考”等,可以以此抗辩。也有认为此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故应仔细审查,小心对待。对于广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会被认定是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并单方面免除责任,从而被认定无效。

③、对买受人诉讼所称的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如未对价格确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不能视为要约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一、要约的`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三、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五、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

按照河南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主要是针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

“调解主义”不利于律师的法律信仰

调解当然是一种办法,以前律师执业也讲究调解的。不过,把调解办法上升到河南的这种“调解主义”,倒是让我觉得很有些四顾茫然。不仅“调解主义”可能成为当事人的负担,就是许多律师对之也很不热情。原因最简单不过,担心影响到自己收入。

其实,指望律师去当什么“和事老”,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尽管现在法律资源紧张,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对社会公共运转是一种不利因素。但是,这一切还是要从法治的角度去进行根本解决。要知道,法律是社会利益矛盾的最根本调节器,是传递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途径。如果社会法治程度能够不断提升,执法效果与执法公平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恐怕也不需要那些律师对着那么多脸红脖子粗的当事人苦口婆心讲大道理了。

律师善当和事老,也是一种美德

和事老应该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可是不少律师往往不拿出“看家本领”,而更多地拿出“法庭本领”。律师受理下的民事纠纷多是几经周折在法庭上宣判告终;这就很让律师们省时、省工、少费心思;律 师 受 理 费 用 也 拿 得 轻 松 无比----无非是找找证据、写写材料、展示一下法律向法庭一推了事。从法律角度讲这也无可厚非;但从民生角度讲,却增加了纠纷解决成本。一是耽搁了民众大量的生产劳动时间,不可避免地要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二是民众既要交数额不菲的律师代理费,又要交法庭诉讼费。三是纠纷案件由律师调查取证到法庭调查取证,自然办案时间拖长,相应花费也随着扩大。本来律师完全可以调解的,非要拿到法庭上“疲劳消耗”,不是一种浪费么?□郑家侠

可笑的规定“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

抛开律师们自觉不自觉的抵制心态不讲,仅就这项规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律师接了案子,如果不先行调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没有硬性规定,和律师先行调解的相关约束,律师本身又不太乐意调解的前提下,这样的规定终归会沦为一张可有可无的废纸。

再回头看看上述规定的有关条款,其合法性值得怀疑。《意见》规定,“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的领域。”律师身为委托人的代表,尊重的是事实和法律,践行的是委托人的意愿,是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为当事人搞好法律服务。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从属于法院,也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去“配合”法院。

换个角度分析,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如果调解的结果是严重损害委托方权益的,律师不但不应该“配合”法院完成调解,反而应该义正词严地予以拒绝,并申请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最高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

20xx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第七条 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订立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形式确定本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三)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劳动合同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 篇8

一、聘用合同订立的原则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订立聘用合同的主体

订立聘用合同的主体一般是受聘人员本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同时,按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中长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订立合同 篇9

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内容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制定一些内容(如:禁止任职期间谈恋爱、禁止结婚、禁止结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剥夺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即使合同中有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公平原则

1、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应当公平、合情合理。

2、用人单位不能利用本身强势地位,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3、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制定一些霸王条款或格式合同强加于劳动者,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显失公平。

三、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法律主体是平等的,也就是人格是平等的。

用人单位不能利用强势主导地位强迫或威胁利诱劳动者违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签字。

四、协商一致原则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体现当事人的合意。

2、用人单位不能趁机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或急于找到工作的迫切需要心理,强迫或利诱劳动者签字同意。

3、用人单位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或协议,在其单方格式合同或协议中不能约定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相关合法权利,如果违背了协商一致原则,仲裁委员会和(或)法院在审理时会不给予支持,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五、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遵循道德标准、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当今国家正推行“依法治国”理念,国家法律体系也会越来越完善。同时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 所以最后奉劝一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不能再像以前一样随意地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尊重人才,将员工当做公司的宝贵财富,巩固稳定劳动关系,劳资双方最终达到双赢局面。另外,如果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经劳动者屡次提出仍拒不纠正的,可以及时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进行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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