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协议
推荐度:
债务抵销协议
推荐度:
相关推荐
2021年债务抵销协议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1年债务抵销协议,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1年债务抵销协议1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丙方:**公司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三方充分协商,就甲、乙、丙三方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债务抵销
1.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小写:¥元)。
2.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小写:¥元)。
3.乙方同意以本协议第二条款所述甲方出借给丙方的借款计人民币 等额抵销甲方应付乙方的借款,共计。
二、债权债务消灭
1.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债权债务消灭。
2.甲、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时,甲、丙双方债权债务消灭。
三、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条款予以补充。
2.若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 第 1 页 共 1 页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
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每方各执两份。
2021年债务抵销协议2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订立:
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和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和b,一位中国籍自然人,其住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鉴于:a公司、c公司、b等于_______年共同发起设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
鉴于:b系c公司职工,其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a公司签署了一份《资金占用协议》,依据该协议:a公司向b提供借款人民币______万元(下简称“借款”),b以借款购买股份公司______万股股份;b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向a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_____万元;
鉴于:a公司与c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以人民币_____万元受让c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中的______万股,a公司由此成为c公司的债务人;
鉴于:截止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基于其他事由,b对c公司享有人民币_____万元的债权;
鉴于:各方拟依法抵销相互之间的`上述债务;
故此,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债务抵销协议如下:
第一条债务抵销
1.1各方同意,各方相互所负的下列债务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抵销:
1.1.1a公司就受让______万股股份公司股份向c公司所负债务人民币_____万元;
1.1.2c公司基于其他事由向b所负债务人民币_____万元;
1.1.3b就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向a公司所负债务人民币______万元。
1.2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债务抵销完成后,a公司对c公司的债务、c公司对b的债务、以及b对a公司的债务均全部消灭。
第二条陈述与保证
2.1各方同意,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任何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2.2各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系各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所做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及股权登记,均不得取代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意思表示。
2.3各方分别向对方承诺和保证,其对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安排与规定均予以严格保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各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3.2本协议第2.3条和第3.1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
第四条生效
4.1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其他规定
5.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5.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具有最终的约束力。
5.3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c公司和b各执一份。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b公司(公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c公司(公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2021年债务抵销协议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就甲方转让债权予乙方事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一)”)。《转让协议(一)》约定:甲方将其债权以人民币 转让予乙方。
2、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就甲方转让其设备予乙方事宜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二)”)。《转让协议(二)》约定:。
3、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就甲方转让其原材料予乙方事宜签订《原材料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三)”)。《转让协议(三)》约定:
4、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相关产品事宜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债务抵销协议如下:
第一条 债务抵销
1.1 双方确定相互所负的本协议项下债务如下:
1.1.1 《转让协议(一)》中乙方就受让甲方相关债权,向甲方所负债务人民币 。
1.1.2 《转让协议(二)》中乙方就受让甲方相关设备,向甲方所负债务人
民币
1.1.3 《转让协议(三)》中乙方就受让甲方相关原材料,向甲方所负债务人民币
1.1.4 《委托合同》中甲方就委托乙方加工相关产品,向乙方所负债务人民币______
1.1.5 经核算,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所负总债务 元,乙方向甲方
所负总债务 元。双方债务经抵销后,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差额人民币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此差额以转账的"方式支付予乙方。
1.2 双方同意,相互所负的本协议项下债务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抵销,抵销完成后,抵销额度内相关债务均全部消灭。
第二条 陈述与保证
2.1 双方同意,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任何协议、谅解和安排。
2.2 双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系各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所做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的事实,均不得取代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意思表示。
2.3 双方承诺和保证,其对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安排与规定均予以严格保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3.2 本协议第2.3条和第3.1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其他规定
5.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5.2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壹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以下无正文)
2021年债务抵销协议4
【债务抵销协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债务抵销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巧玲
【要点提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被告与案外人订立的广告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在诉讼中不应通过对广告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进而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实现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相抵。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xx)翔民初字第X号。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厦民终字第X号。
【案情简介】:
原告:林少X。
被告:厦门大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X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xx年9月17日,林少X与大X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少X向大X公司购买大X公司开发的翔安XX广场一期工程第一幢4层03单元(银座103)房产,房屋总价款464937元;大X公司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交房;逾期交房不超过180日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按购房款每日万分之0.5计付违约金,超过180日的,则按购房款每日万分之0.6计付违约金。买受人于20xx年9月16日前已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满后,大X公司未向林少X交付所购房屋。
20xx年8月26日,大X公司与厦门市天X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天X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合同书,合同约定:广告类别为公交站亭灯箱广告和路名牌灯箱广告;数量为四十座候车亭大牌广告+一百座路名牌广告;广告期限二年,自广告实际发布之日起计;广告费单价候车亭大牌单价1000元/月/块、路名牌单价600元/月/块,广告费总额为2400000元。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为:1、本合同广告款项是以大X公司所开发的翔安XX广场商品房与天X公司换购方式合作。2、天X公司的广告费用直接冲抵向大X公司购买房产的费用,即天X公司广告费用总额2400000元一次性与大X公司互抵翔安XX广场店面B111、B112、B113中任选两间,剩余款项可在未售店铺或住宅中选择。除更换版面的费用由大X公司以现金支付给天X公司外,所有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都以房产金额与广告费抵付。3、本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大X公司应为天X公司办理全部广告费抵偿购房款的一切手续及费用,包括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的鉴证,房产证的办理等,否则天X公司有权停止广告发布,解除合同,属大X公司违约;天X公司配合提供办理购房所必需的资料。4、天X公司换购大X公司房产享受现金交易的一切待遇。一切按照正常购房方式交易;大X公司房地产价格应按照当前实际市场折扣价格与天X公司交易。合同同时约定:合同期届满前,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广告费总额的30%计,违约金应以人民币支付。若大X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双方或大X公司与天X公司指定的购房者订立的广告费抵房产的相关购房合同同时解除。大X公司应以货币方式支付已发布的广告费、违约金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还对其他条款作了约定。广告合同签订后,天X公司依广告合同发布广告,并于20xx年9月14日和20xx年8月21日由大X公司的职员进行确认验收。
20xx年9月15日,天X公司出具一份证明交大X公司,证明内容如下:于20xx年8月26日我司与厦门大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其合同总款项是以大X公司的商品房地产与天X公司的候车亭/路名牌广告发布互换形式合作的。我司授权代表人林少X、王富X作为互换甲方商品房地产的产权人。同时,天X公司还出具授权代表人互换甲方商品房地产明细一份交大X公司,其中林少X名下的有:1、B328面积15.67,单价7760元,总价121599元;2、B333面积12.57,单价7760元,总价97543元;3、B111面积47.51,单价17460元,总价829525元;4、B113面积40.86,单价17460元,总价713416元;5、银座403面积125.55,单价3860元 总价484623元。大X公司与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30日签订一份翔安XX广场租赁合同,大X公司将翔安XX广场建筑面积约为4681.849平方米(其中地上一层12平方米、地上二层约2280.244平方米、地上三层约2389.605平方米)租赁给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原告林少X诉称:其与大X公司签订后,大X公司不守约,不仅逾期至今仍拒不交房,而且擅自于20xx年11月30日将其已购的上述房产转租给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作为经营场所,已构成违约,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大X公司立即向林少X交付所购买的翔安XX广场一期第一幢4层03单元(A103)房产;2、大X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林少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即若逾期超过180日,则每日按购房款万分之0.6计),自20xx年1月1日计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现暂计至20xx年2月20日,为464937元×0.006%×385天=10742元。
被告大X公司辩称:林少X未依约向其支付购房款,其依法可以暂缓向林少X交付房产。林少X没有向其大X公司已一性支付房款的证据,无法对付款方式、资金流向等进行举证。既然林少X未依约交付房款,大X公司有权拒绝向其交付房屋,也有权将房屋租给第三人,也有权拒绝林少X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大X公司未向林少X交付房屋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请求驳回林少X的诉讼请求。
【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林少X与大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大X公司与天X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买受人于20xx年9月16日前(即合同签订前一日)已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大X公司虽提出林少X并未实际缴纳购房款,但林少X提供天X公司与大X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书及授权代表人互换商品房证明,可以证明林少X应支付给大X公司的购房款是以广告费来冲抵的,因广告合同明确约定广告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大X公司应为天X公司办理完全部广告费抵偿购房款的一切手续及费用,包括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的鉴证,房产证的办理等,故大X公司未为林少X办理相关广告费抵偿购房款手续,责任在于大X公司。因此,应认定林少X已交付大X公司购房款。至于天X公司与大X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后,是否有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及广告费是否与购房款一致,系与本案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解决。大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林少X商品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法院认定林少X已交付大X公司购房款,故大X公司以林少X未交付购房款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因此,林少X要求大X公司交付其所购买的翔安XX广场一期第一幢4层03单元房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林少X要求大X公司支付
逾期交房违约金,理由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20xx年4月10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大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原告林少X所购买的翔安XX广场一期第一幢4层03单元房产。
二、被告厦门大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林少X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购房款人民币464937元以每日万分之0.6计付)。案件受理费68元,由大X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大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X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已认定林少X未实际缴纳购房款,却直接将林少X应支付给大X公司的购房款以天X公司与大X公司所签订的《广告合同书》中约定的广告费冲抵,据此认定林少X已交付大X公司购房款,该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一审判决认定大X公司虽提出林少X并未实际缴纳购房款,但林少X提供天X公司与大X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书及授权代表人互换商品房证明,可以证明林少X应支付给大X公司的购房款是以广告费来冲抵。但本案案外人天X公司出具的一份给大X公司的证明和授权代表人互换商品房明细林少X在原审时未提交该份证据,在一审质证时,大X公司已明确表示从未接到天X公司的任何授权,且林少X提交的此份授权也无大X公司的签收,原审判决却将此证据给予采信,并认定林少X的购房款是以广告费来冲抵的,该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因广告合同明确约定广告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大X公司应为天X公司乙方办理完全部广告费抵偿购房款的一切手续及费用,包括大X公司、天X公司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的鉴证,房产证的办理等,故大X公司未为林少X办理相关广告费抵偿购房款手续,责任在于大X公司。因此应认定林少X已交付大X公司购房款。天X公司与林少X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故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自相矛盾。且一审判决认为其可采信的所有证据均未有天X公司同意将广告费用于替林少X支付应向大X公司支付的购房款,原审判决认定林少X已交付购房款,该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认定天X公司与大X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后,是否有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及广告费是否与购房款一致,系与本案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解决,既然原审判决已认定广告费与购房款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却又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债务进行互抵,认定林少X已交付购房款,该认定自相矛盾。二、由于林少X未依约向大X公司支付购房款,大X公司有权拒绝交付林少X讼争房屋,大X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向林少X交付讼争房屋,系大X公司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的直接后果,大X公司无须为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林少X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林少X未欠大X公司购房款有充分的事实依据。⑴根据天X公司提供的其与大X公司订立的《广告合同书》及其指定房产受让人的有关证明足以证实,大X公司与天X公司之间已就大X公司用讼争房产抵偿所欠天X公司广告费并且由天X公司指定林少X受让讼争房产达成一致。此事实大X公司在重审中并未否认,而且可以与大X公司和林少X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实相互印证一致。正是因为存在以广告费冲抵购房款的前提,而且大X公司也接受林少X作为讼争房产的受让人,双方才会订立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购房款已经一次性付清的条款,
说明双方对购房款的支付问题已经不存在争议。但大X公司却不尊重事实,否认接到天X公司的授权。⑵既然天X公司基于其与大X公司关于以广告费冲抵购房款的约定指定了讼争房产的受让人是林少X,当然视为其已经同意将广告费用于替林少X支付应向大X公司支付的购房款。也正是基于天X公司有此明确的意思表示,大X公司才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直接免除林少X的付款义务。因此,在林少X已不存在支付购房款义务的情况下,大X公司所谓的先履行抗辩权也就无从谈起。2、虽然广告合同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在合同各方已经就广告费与购房款的互抵问题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约定不仅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大X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向林少X交付讼争房产的义务。至于广告合同的履行,因该合同已约定大X公司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广告费抵偿购房款的一切手续,即大X公司的交房和办理产权证的义务本是其应该先履行的义务,与天X公司的广告发布问题无关,更何况天X公司提供的由大X公司确认的《验收邀请书》表明天X公司的广告发布义务已经完成。因此,大X公司以广告合同的履行问题作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即便其对天X公司的广告发布有异议,也应依据广告合同的约定处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大X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少X与大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中虽约定林少X于20xx年9月16日前已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但林少X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天X公司证明、广告合同书及其附件、广告验收邀请书、天X公司指定授权代表人的证明和授权代表人互换甲方商品房地产明细,拟证明其已付清房款的事实。因广告合同与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判决在天X公司非本案诉讼当事人前提下,认定大X公司与案外人天X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书合法有效,违反了法定程序。《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林少X与天X公司系两个不同的主体,一审判决在天X公司未出庭作证,广告费是否结算完毕、大X公司是否同意以广告费冲抵林少X应付购房款未查明情况下,认定林少X应付购房款是以广告费抵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林少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购房款,其要求大X公司交付所购房屋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院于20xx年7月22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xx)翔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林少X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是否适用债务相抵,涉及到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抵销权行使的条件问题。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同额度内消灭。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
2021年债务抵销协议5
债的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消。
一、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水泥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水泥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水泥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再如甲欠乙货款200万元,甲受让丙转让的对乙的到期债权150万,后又受让丁转让的对乙的到期债权50万元,则甲可以以其对乙共计200万的到期债权主张抵消其欠乙的200万货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了其期限利益。
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标的物都是P.O 42.5R的水泥。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因此通常用于抵消的债务一般都是金钱债务。
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但在实践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不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法定抵消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比如,甲公司尚未偿还乙公司20万元人民币到期债务,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的债务也已届清偿期,双方协商一致将债务互为抵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乙公司应偿付甲公司50万元人民币货款,那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债权相互抵销后,仍负有偿还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其与甲的买卖合同不能消灭。
二、约定抵消
约定抵消,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都是将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但两者有不同,主要表现在:
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2.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约定以煤炭抵销运输费,以1000吨P.O 42.5R水泥抵销1300吨P.O 32.5R水泥。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尽管不同,但一般说来,他们的价值基本相当。
3.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
4.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约定抵销使交易活动更加灵活,对当事人也更为便利,但当事人约定抵销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防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抵销的表示。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