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卖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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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农村宅基合同三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村宅基合同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村宅基合同 篇1
赠与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 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
“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 ”。
“该宅基地”四至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二、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 。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 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四、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因年龄问题乙方可不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六、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七、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
受让方:
证明人:
农村宅基合同 篇2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面积为 平方米。东至___,西至___,南至__,北至__ 。长__米,宽___米。
二、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元整,双方协议签字生效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元整。(一次性付清)
三、产权归属:
甲方陈述: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
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协调和处理
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建筑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甲方全部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月息
1.5%)。
2、乙方所建的房屋应按法律法规等相应计算得的`价值给予补偿。
3、如甲乙双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
4、如乙方违约,甲方将收取乙方的转让金金额不退回给乙方,作为抵消乙方违约金。
六、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与甲方无关。该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七、不动产权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 月 日
农村宅基合同 篇3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三农”问题上,中央政府一直将农村问题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这一进程之中,有一类新的农村问题不断出现并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地建房买卖就是这类问题的具体反映,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饱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集中出现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首先说明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建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于事实上开始日益重视,农民个体相较过去更加重视自建房屋的财产属性;其次,因为现行法制及国家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由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三农”问题上,中央政府一直将农村问题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这一进程之中,有一类新的农村问题不断出现并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地建房买卖就是这类问题的具体反映,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饱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集中出现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首先说明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建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于事实上开始日益重视,农民个体相较过去更加重视自建房屋的财产属性;其次,因为现行法制及国家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但房屋既然属于私有财产,农民的转让其所有权而非土地,对于买卖双方均理所当然,加之交易双方不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制也相当容易产生此类纠纷。除此之外,审判实务方面,法院缺乏对上述“小产权房”买卖合理有效的规范指引,往往导致司法裁判结论不一:本文也已提到多数法院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无效,然而部分法院则承认其效力,甚至部分法院会采取“无效认定,有效处理”的方式,虽然各类裁判标准均有其合理之处,但仍需辨明其利弊,选择在法律、政治及经济效果最优的合理方式以达到助推经济秩序稳定及社会秩序和谐的双重效果。
本文在说明此热点问题时,兼采理论阐释及审判实务调研的方式,针对理论热点、问题难点就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及“小产权房”的审判实务观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无效处理认定及处理方式、合同双方的救济与保障机制进行讨论、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