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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模板合集7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处理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处理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厂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环保要求,给员工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清运厂区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 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厂区内所有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共计5个生活垃圾房;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一至两次;

3、清运时间:上午9:00前完成或下午16:00前完成;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1年,从20xx年 9月1日至20xx年9月2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人民币45元/车 (大写:肆拾伍元/车)(吨位: 2吨)。

2、结算方式:每天出入厂区的车辆由保安负责登记记录,费用按月度结算,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出具税务发票,收到发票后10日内,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房内,并保证送给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临时履行清运义务,收到通知后乙方须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委托清运的垃圾必须运送到垃圾场,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随意倾倒,违规倾倒一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1000元罚款。因倾倒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单位处罚、追偿的,则罚款和赔偿金由乙方承担。

2、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箱和漏箱”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箱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圾在厂区抛、冒、滴、漏,如发生 “落渣、漏渣” 等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4、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箱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5、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6、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夹带甲方财务出厂,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续签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协商一致可续签。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

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0xx年 9月1日

处理合同 篇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唯一的办法就是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否则,不但有可能引起双倍工资风险,而且还会受到《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处罚。

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劳动者造成的,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好三方面的书面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必须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劳动者签收通知书的证据。在这里要注意,不能等到接近30天时才履行告知义务,应当为劳动合同的协商等留出时间。

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遗忘或忽视,二是对合同条款不满意,三是故意不签订。无论遇到哪种情况,用人单位最好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履行催告义务,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让劳动者签字作为证据保存。

三、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说明前两个环节的时间、终止理由和法律依据,让劳动者再次签字作为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员工不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单位来讲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为可能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的工资。此时,用人单位最好是及时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这样才能避免自己承担更多的责任。要是因此而产生了纠纷的话,可以通过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来为您解决。

处理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小区环境管理工作,规范生活垃圾的清运,给居民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 市 区 路 号。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两次。

3、清运时间:每天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 元/月(大写:币 元整/月)。

2、结算方式:每月 日,乙方出具武汉市正规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给甲方,甲方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内,并保证送给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桶和漏桶”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容器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4、乙方清运出现“落渣、漏渣” 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处理干净。

5、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6、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续签与变更: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续签本协议。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处理合同 篇4

摘要:20xx年7月5日, 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将执行新颁布的收入准则。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在确认与计量部分, 阐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 并就合同变更、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 对合同成本构成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 重点论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关于合同成本减值的会计处理。最后提出了执行新准则后需要思考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收入; 建造合同; 原准则; 新准则; 确认与计量;

我国财政部于20xx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准则) , 将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以下简称原准则) 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时点、列报以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确认与计量

(一)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则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则不确认利润。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 按合同成本实际发生数确认合同费用, 合同收入则按合同费用发生额予以确认和计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 同样将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为合同费用, 但不确认合同收入。

(二) 新准则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新准则确认收入的原则是控制权转移, 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准则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内容是将合同相关的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新准则要求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 最后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三) 比较分析

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等方面变化较大。

1. 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只提及合同变更款的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款收入确认与计量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得到客户认可, 二是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1]。

新准则对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同变更可能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也可能视为原合同终止, 将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尚未履约部分予以合并, 按合并后的新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还可能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 这种情形会引起履约进度变化, 因此需要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2]。

原准则没有对合同变更事项的性质、交易对价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 实际上是将建造合同视同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款计入总的合同收入中。随着建造合同的多样化, 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 如建造过程中新增加的采购和建造服务可能需要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因此, 新准则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强化财会和销售等部门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 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 更好地提供财务信息。

2. 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

原准则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用的方法是: (1)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1]。

新准则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 施工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合同变更、奖励等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按新准则, 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 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对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体指引, 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均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对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应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原准则只在某一期间确认和计量收入。新准则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期间确认收入, 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因新准则涵盖范围较广, 有多种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有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计量方法类似, 如“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实际上是投入法的一种,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和“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两种方法实际上是产出法;有的计量方法原准则未提及, 如产出法中的“达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 新准则对投入法和产出法的应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 如在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 应调整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以及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等。

合同收入的金额, 原准则限定为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新准则收入确认要求的不同之处在于, 其就如何估计可变对价, 并对这些估计作出限制以确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额外指引, 但估计可变对价的方法对职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

二、合同成本

(一) 合同成本的构成

原准则,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 (如耗用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机械使用费等) 和间接费用 (如下属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1]。

新准则, 合同成本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 (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 二是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等) 。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确认一项资产应满足与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增加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等条件;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但资产的摊销期一年内的合同, 企业可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2]。

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将符合条件的增量成本计入合同成本符合资产的定义, 再者其他准则一般也是将取得资产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因此, 新准则对增量成本的会计处理理论上更有意义。

(二) 合同成本减值

原准则, 合同预计总成本 (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完成合同预计将发生成本) 大于合同总收入的, 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计算公式为:合同预计损失= (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 × (1-完工百分比) 。

新准则, 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差额”时, 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同时规定, 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2]。

按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 “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 差额作为“存货”列报, “工程施工”余额小于“工程结算”余额, 差额作为“预收款项”列报。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其会计处理是,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存货跌价准备”, 即相应抵减存货项目金额。按此处理, 可能会出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大于存货账面余额的情况, 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未提供具体指引。新准则对合同成本减值的确定方法与存货准则类似, 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扣除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相当于存货准则中的可变现净值, 只有账面价值高于该项金额时, 才计提减值准备。

例如, 20xx年3月10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 合同总价款为24 000万元 (不含增值税) , 合同建造期限为两年。甲公司于20xx年4月1日开工建设, 估计工程总成本为20 000万元。至20xx年12月31日, 甲公司实际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1 000万元。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 甲公司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4 000万元。经专业测量师测量, 履约进度为40%。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8 600万元。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 (万元) ;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25 000万元 (11 000+14 000) ×完工百分比40%=10 000 (万元) 。

按原准则, 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万元-合同费用10 000万元=-400 (万元) ;20xx年末“工程施工”余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万元=10 600 (万元) ;“工程结算”余额为8 600万元。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大于“工程结算”余额8 600万元, 两者差额2 000万元在“存货”项目列报。

20xx年12月31日, 应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合同预计总成本25 000万元-合同预计总收入24 000万元) × (1-40%) =600 (万元) , 因此“存货”项目列报数=2 000-600=1 400 (万元) 。

按新准则, 20xx年确认收入的同时应确认“合同资产”9 600万元,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8 600万元, 计入“应收账款”的同时冲减“合同资产”, 如果已结算的合同价款超过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合同资产”科目会出现贷方余额, 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同负债”项目列示。甲公司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已确认收入9 600万元=14 400 (万元) , 估计将要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为14 000万元, 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 (万元) , 20xx年末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情况下“合同履约成本”的账面价值=实际发生成本11 000万元-当期摊销计入费用10 000万元=1 000 (万元) , 20xx年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 000-400=600 (万元) 。“合同履约成本”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报, 则“存货”项目列报金额为400万元。

上例中, 若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11 000万元。

按原准则, 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小于“工程结算”余额11 000万元, 两者差额400万元在“预收款项”项目列报。无论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 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均为600万元, 原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未说明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新准则, 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 会影响“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 不会影响“存货”项目列报数。若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8 600万元, 则“合同资产”项目列报数=9 600-8 600=1 000 (万元) ;若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11 000万元, 则“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11 000-9 600=1 400 (万元) 。

由此可见, 原准则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能出现在无“存货”的情况下, 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其会计处理与“存货”准则理念不符。按新准则, 在“合同成本”账面价值金额内计提减值准备, 其会计处理能更好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需思考的问题

新准则是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之一, 将日趋复杂的交易事项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能够更好地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执行新准则过程中, 一定会面临新的挑战, 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

新准则未提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是延用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 即设置核算累计成本加利润的“工程施工”科目、设置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的“工程结算”科目, 还是采用出售存货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即对已售存货, 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当期损益。无论采用何种方法, 都要满足新准则的特殊要求, 如新准则将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加以区分, 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属于“应收款项”, 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属于“合同资产”, 当履约进度大于已结算的合同价款时, 属于有条件的收款权利, 按新准则应通过“合同资产”科目予以核算。

合同变更的情况下, 合同变更可能作为单项合同, 也可能是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变更部分合并, 还可能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不同的影响。如何处理变更合同, 需财会和销售等部门人员共同决策。

虽然许多建造合同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但也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哪些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哪些履约义务在一段期间确认收入;实务中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实现的履约义务, 应用投入法或产出法时, 如何选择具体方法, 计算履约进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对可变对价合同, 如何确定可变对价金额, 在什么时点将可变对价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等等。上述问题都需要在实务中不断总结经验。

新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对财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执行新准则后, 相关人员应及时总结实务中的问题, 推动准则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xx[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xx:66-7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A].财会[20xx]22号, 20xx-07-05.

处理合同 篇5

案情简介

今年3月,小程通过职介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时双方口头协议月薪5000元,年底还可以再领项目奖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程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在他一再追问之下,人事部门给出了“合同就这样,爱签不签”的回复。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来之不易,无奈之下只得签下空白的劳动合同。可两个月来,小程每月只领到了3000多元的工资。小程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惹恼了领导。人事部门以“不能胜任项目为名”通知他,让其马上走人。小程十分气愤,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而单位拿出了当时和小程签订的合同。与当初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报酬处已写上3000元。公司说:“当时签订的工资就是3000元。”小程这才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这样“被填空”了。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就得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如果小程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的证据,但现实中这样的证据很难取证。因此,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千万不要在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

裁判结果

近年来,像小程这样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的员工并不少见。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勉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会保留一些空白处,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时更改。这都会为劳动者以后维权埋下隐患。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而这本应是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文书,却被一些用人单位留存起来,这样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现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给劳动者带来维权难题。因此提醒劳动者,除了签订完整劳动合同外,留存劳动合同更为重要。劳动者如果发现所在单位让其签订空白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原件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处理合同 篇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的项目,对于垫资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处理意见: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处理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污 水 处 理 设 计 合 同 书

编 号:

订立合同单位:建设单位:(简称为甲方) 设计单位:(简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和职责,分工协作、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经双方商定,特签订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数量质量及主要内容:

乙方以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作为设计依据。

1。 工程处理规模

处理规模:20m3/d 2。进水水质:

3。工程内容:

4。工程质量:

出水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二级标准,即

三、 工程地点:

四、 承包形式:

五、 工程总造价及内容:

工程总造价大写:(人民币) 整 ¥ 万元 该造价包括:工艺、施工图设计费,设备安装技术指导费。

六、 付款办法:

自签订此合同即日起,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人民币: 整(¥万元),乙方开始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待乙方完成工程设计及图纸后,将设计资料一次性交付甲方前,甲方再支付乙方人民币: 整(¥ 万元)。

七、 工程期限:合同签定一周内完成设计图纸。

八、 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甲方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并由原设计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

九、 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即生效;合同终止日期:至双方款项结清后合同失效。

十、 合同份数:合同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十一、 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必须为乙方严守技术秘密,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乙方技术资料示于他人。

2、 甲方负责承担环保部门监测及验收费用。

3、 调试期间所发生的"运行费用及环保部门厉行监测费用由甲方自理。

4、 乙方配合甲方进行设备采购,甲方采购设备需满足设计要求。

5、 乙方需保证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污水处理出水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

6、甲乙双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联络工作。

7、甲乙双方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责任。

十四、其他条款:

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

2、工期顺延条件:不可抗力。

3、未尽事宜,可进行协商补充。

甲 方(章)

负 责 人

银行帐号

电 话

年 月 日

乙 方负 责 人 银行帐号

电 话

年 (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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