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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模板集锦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变更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变更合同 篇1

总部:

感谢长期以来对**品牌的支持。为适应市场和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恳请贵司将原属**公司“**”品牌在贵司旗下**门店的合同主体变更为**公司。此合同项下的债权和债务、权利和义务,自合同变更之日起由**公司承担。对由此给贵司带来的.不便,深致歉意。 顺祝商祺!

注:需加盖2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原公司 现公司

公章: 公章:

财务章: 财务章:

法人章: 法人章:

变更合同 篇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公司地址:*****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 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XX%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X万元;

4、 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6、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 %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 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20xx年X月XX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20xx年X月XX日

变更合同 篇3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有如下情形: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变更合同 篇4

网友疑问:

我是20xx年来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的,公司跟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可合同快到期时,人事经理找到我,说我这一年里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长我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是就将合同期限变更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了,当时我也没多想,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

可今年在我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经理却通知我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让我提前做好准备。我觉得尽管单位和我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和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我的理解对吗?

律师解答:

你的理解是对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

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

根据你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又延长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你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

你单位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变更合同 篇5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①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②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③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②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③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④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存解除行为。

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变更合同 篇6

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XX 项 目 部 文 件

项(20xx)第51号

XX工程合同工期变更申请的报告

XX监理部:

由我公司承担施工任务的《XX工程》目前已施工完成。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该项目于2xx年4月15日开工,全部施工内容于20xx年8月30日完成。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完工工期滞后。造成工期延误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人工修整边坡是导致工期延长的主要因素。根据我项目部施工记录,整个网格梁修整边坡实际耗费人工20xx个,在修整边坡方面主要有两项引起施工工期延长,具体情况如下:

1.1、在施工过程发现,整个坡面只有表层是原绿化用根植土,表层50cm一下均为石渣,在设计范围内的人工修整边坡厚度工程量为合同工程量2倍多(平均厚度1.06米),根据报价定额及实际投入的.人工数量计算,此部分申请延长工期3794*0.93/8/15=29天。

1.2、新增网格梁3个单元修整边坡426m2,浇筑网格梁混凝土61.22m3, 根据实际情况统计,边坡修整(回填部分土方)15天,网格梁浇筑完成21天,共计36天;

2、该项目施工期间,正值该地区雨季,虽然我项目部在开工前对雨季施工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但在施工期间,根据雨天及边坡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雨天不具备施工条件时停工,施工期间雨天停工共计12天。

综合上述情况,整个施工期间,总计延长工期29+36+12=77天,该合同项目开工时间20xx年4月15日,合同工期为61个日历天,延长工期后,完工工期为138个日历天,完工时间为20xx年8月30日。

二〇xx年九月二十五日

变更合同 篇7

问:

李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后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销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对之不予理睬,请问李某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首先,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合法。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对李某的工资进行调整,李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双方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履行。故可以视为双方就工资待遇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坚持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导致李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鉴于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可以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把李某不来新岗位上班,视为旷工行为。李某没来公司上班,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其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为其安排新岗位的工资待遇而造成的。在双方对此问题没有取得一致性意见之前,如果李某在新岗位工作,就会造成李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实,出现对李某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李某不来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是知道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作出李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其于以上理由,李某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变更合同 篇8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号: ,下称“原合同” )。由于 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条款:XXX现修改为:XXX

2、原合同条款:XXX现修改为:XXX

3、删除原合同条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合同 篇9

融资租赁本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两部分构成的,因此,为融资租赁而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均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此处的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部分,各自具有独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独立,而是在一定意义上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的。就租赁与买卖的关系而言,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起生效。因此,若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则融资租赁合同也就因标的物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同时,买卖合同虽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但关于买卖的条件却是由承租人指定的,买卖的标的物是出租人用于租赁的"物,因此,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若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在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买卖合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须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同意。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买卖合同虽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但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密切,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承租人确认的,出租人和出卖人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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