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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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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合同范文汇编五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供用电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用电合同 篇1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路电源向用方供电。

用方的正常运行方式:(二常互为备用/二常互不备用/二常一备/二常一保/一常一备/一路常用)

2、供电电源:

(1)常用电

①供方以_____千伏_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用电容量为_____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伏安/台,_____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千瓦/台,_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一)。

(2)常用/备用电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用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保安电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用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电高压电动机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详见附件一)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UPS千瓦,安装在供电电源与自各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为(电气/机械),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

4、常用电源与(常用/备用/保安电源之间不得并列运行,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_________,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方必须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否则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l、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_____________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

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l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l、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常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O.85)。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5个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费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调度通讯

1.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方设备由供方调度。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方电话(录音):_________________

用方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录音电话的内容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之一。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2、用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规定周期校验,用方不得擅自更动。

3、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时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4、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设备,由供方负责维护管理,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5、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

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方报告。供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3、按国家规定,供方应在用方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方应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5、用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方处办理手续,并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方安装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应具有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措施,经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用方安装并网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用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并网协议》。

7、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应事先到供方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9、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时,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况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方自身的过错;

②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它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

③用方有自各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④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⑤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供方对外停电,用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方责任便事故扩大部分的责任。

(2)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甘用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4)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5)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6)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7)用方违反其他约定第8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本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供电时间

a.已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附件一: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附件二: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供电人:(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用电合同 篇2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电合同 篇3

为了明确电力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与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用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根据用电方自愿申请,供电方同意向用电方提供用电类别为居民生活用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千瓦、______相______线、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______伏的电力。

2、本合同所指电价系国家定价。用电方可选择执行以下一种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用电方按规定交纳电能计量装置改造费_____元,供电方负责安装峰谷分时计量电能表。自装表接电之日起,用电方一年内不得变更峰谷用电。满一年后,用电方如要求变更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应到当地供电营业厅按规定办理变更用电手续,但用电方交纳的峰谷电价电能计量装置改造费不再退回,供电方也不再向用电方收取其他费用。

3、供电方按国家规定装设用电计量装置,该装置安装在用电方,其记录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用电方应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如发现封印损坏或脱落应及时通知供电方,供电方应及时维修和处理。用电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容量范围内用电,因用电方原因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的,由用电方按电力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赔偿。

4、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用由用电方负担;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则校验费由供电方负担。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电方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5、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应对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气)器火灾等事故承担责任,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用电方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绕表用电和其他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失准的行为均属窃电行为,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供电方实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用电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逾期不缴清电费的,用电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缴,用电方仍未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方依法中止供电。用电方一旦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供电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8、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依此点指向供电电源侧的线路、电能表等配电设施均属供电方所有,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指向用电侧的线路及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俗称漏电保护器)等用电设施均属用电方所有。双方按其产权归属,各自承担运行维护等责任。

9、供电方应保证供电质量。用电方应安全用电,并装设漏电保护器。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家用电器损坏的,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10、本合同在供电方装表接电后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供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 篇4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 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 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

2.受电电压: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 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 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 、-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 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 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 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 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 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 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 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 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 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 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

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 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 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 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 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 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 .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 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 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 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 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 、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 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 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 ,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 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 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 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 ,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 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 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 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 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 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 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 。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 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 、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 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 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 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 ,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 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 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 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 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 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 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 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 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 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供用,现已共 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 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 ,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 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 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 ,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 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 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 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 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 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 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 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 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 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 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 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 费的20%予以赔偿。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 路,造成用电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 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 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 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 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 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 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单位各 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用电合同 篇5

供电方:,简称甲方

用电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

用电类别:,用电容量鷎w(a)。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相

伏电压向乙方供电。

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 在 处, 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四:用电计量

1. 根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 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 只和 型安培电能表只,电流互感器 /5 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3. 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

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

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4.乙方若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投

诉,若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纠正。

2. 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配合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管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

装、锁封。乙方若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校验。

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

清电费,供电方在约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时为中止供电时间,无须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

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

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

按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7.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不

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办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若无争议,可继续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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