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有很多,原则上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准绳。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家暴施暴方能获得孩子抚养权吗?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主任 吴杰臻律师认为:家庭暴力是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第一,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前已经对孩子经常施暴,那么离婚后如果由该方继续直接抚养孩子,显然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可磨灭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家庭暴力不仅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抑郁、焦虑、沮丧、恐惧、无助、自责、愤怒、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中,受害人会出现兴趣减弱、胆小怕事、缺乏自信和安全感、注意力难以集中、学习和工作能力下降等症状,并且出现心理问题躯体化倾向。
第二,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仅仅对另一方施暴,离婚后孩子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代替对象。据统计,50%以上的施暴人,在殴打配偶的同时,也殴打子女。离婚使其失去配偶这个暴力控制对象,但很难使之立即改变暴力控制欲。如果这个施暴者没有很快再婚,没有一个新的配偶作为替代品,则未成年子女往往会成为这个替代品。
第三,有暴力倾向的家长往往会缺乏爱孩子的能力。施暴人因其心理扭曲,控制他人的欲望太强烈,会扼杀未成年子女的自主能力和独立发展。
第四,施暴者的言行举止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长大后也很可能成为一个家庭暴力者。
第五,施暴者可以利用对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继续控制其原配偶。比如,施暴者利用对方渴望探望子女的心理,向对方提出很多不合理的要求。
总而言之,有家庭暴力的一方,不宜直接抚养孩子。在陆青衣和苏水城离婚纠纷案中,苏水城长期对陆青衣实施暴力,在经济收入上苏水成占绝对上风,未成年孩子也表示想跟随苏水城生活。但是,法院还是认为苏水城存在家庭暴力,不宜直接抚养孩子,最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经济收入较低的陆青衣。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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