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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酒后驾驶入罪化研究发展方向

与中国不同的是,国外对酒后驾驶的惩处已进入了入罪化的发展方向。各国根据具体国情制定了相应的酒后驾驶入罪法规,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国外酒后驾驶入罪化发展方向吧!

一、德国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概况

德国刑法典对酒后驾驶行为做了具体的细分。按照不同的道路交通分为铁路、水路和航空交通以及公路交通,进而对不同的交通运输过程中的酒后驾驶行为分别成罪。就犯罪构成而言,客观上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于饮酒或其他麻醉品造成不适合驾驶或无能力驾驶却仍然驾驶的;二是对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造成危险。此外,德国刑法典将未能依照第 315 条处罚的行为都纳入到 316条的罪名范围内,而且还具体区分了故意和过失犯本罪所当处的刑罚。这样一来就能将所有的酒后驾驶行为都囊括进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定罪量刑。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刑法与法益保护的联系,并不要求只有在法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能产生刑事可罚性。只要在具体危险犯罪中,符合刑事可罚性条件的行为构成本身具有对法益的危险就足够了,与此同时,在抽象的危险行为中,在行为构成中完全没有提到所要保护的法益,而是仅仅提到了制定该条刑法条文的动机。禁止性手段仅仅是在一种与法益损害无关的情况下,对“自由进行的”行为价值和思想观念价值的保护。

二、法国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概况

法国酒后驾驶行为属于典型的“蓄意置他人于危险”的情形。酒后不能驾车是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酒后驾驶容易发生事故也是任何驾驶员都具备的常识。一个驾驶员在明知的情形下仍然故意酒后驾驶,置周围其他的人和车辆于危险事故高发的境地,是一种“蓄意置他人于危险”的情形。《法国新刑法典》中对这种行为根据是否考虑损害结果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罚:一种是造成死亡或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蓄意违反义务”的概念与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结合在一起,构成一种加重的情节;另一种是没有损害结果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只要酒后驾驶行为导致危险的存在就构成犯罪。

三、美国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概况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 205.5 条公然醉酒罪:行为人以治疗之外的目的摄取酒精、麻醉品或者其他药物,致使在公共场所内的自己、他人或财产受到明显地影响或者干扰附近的他人的构成犯罪。各州对于“饮酒严禁驾驶”的规定是一样的,处罚程度与方式也并无太大差异。加州规定,如果酒醉驾驶并在 10 年内重犯,可以处以最高 10000 美元的罚金,并吊销驾照一年以上;只要检验证据达到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基准值以上即为该犯罪成立,或者依据警察对当事人的外观行为表现之证词,亦可判决有罪。

由以上可知,国外对酒后驾驶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在减少酒后驾驶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此,我国也应根据本国国情从国外的相关措施中效仿其能适用于本土的相关措施以减少酒后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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