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为查处酒后驾驶者从2009年起按照公安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开展了大规模、不定期地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那么我国的酒精检测是如何进行、酒精检测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我们一起老了解一下吧!
目前各地开展酒后驾驶交通执法工作的主要依照是公安部2008年12月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2009年《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抽血检验程序规定,即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有的地区公安机关对如何处置交通执法拒检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于夜间交通事故,尤其是伤人事故或单方事故,严格执行“酒精测试必查制度”,对肇事人首先进行证据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涉嫌酒后的,再进行抽血送检;涉嫌醉酒的在30分钟内抽血检测。
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的资料表明,近两年国内酒精检测仪共有23家企业的58种型号的产品送检,均为便携式燃料电池类酒精检测仪。因此,国内交通执法部门主要使用燃料电池类酒精检测仪。此类产品按照结构划分,可分为分体式和一体式两种样式:分体式是指酒精检测仪和打印机物理分离,通过红外或蓝牙技术联机打印;一体式是指酒精检测仪和打印模块设计在一起。随着检测技术的发展,近两年出现了指挥棒型排查型酒精检测仪,采用非接触式气泵主动抽取周围的气体进行连续测试,如检测到酒精气体则显示报警。由于体型较长,交通执法者可以对坐在车内的驾驶者进行排查测试,加快了路面检查速度,保证了执法者的人身安全。
由于呼气酒精检测仪型号多,检测原理不同,检测精度参差,必然在应用中出现一些问题。
1、执法过程中呼气酒精检测与血液酒精检测二次检测值的一致性问题。虽然国家标准GB19522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与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值的换算关系,而我国警方交通执法时一般先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有嫌疑的驾驶人再进行抽血检测,加上酒精检测的时效性,二次检测极可能存在检测结果的不一致问题。因此,需进一步研究现场执法时间与抽取血液时间之间的血液酒精浓度的推算关系。
2、唾液进行人体酒精含量检测问题。目前在执法现场普遍使用呼气检测方式来判定驾驶人是否饮酒,但这种方法存在卫生差、成本高等缺点。而唾液酒精检测属于无痛性检测方法,使用的唾液试纸条携带方便、操作简便,民警可以随时随地查处酒后驾驶行为。有资料显示,唾液和血液的酒精含量具有相关性,我国国内已有企业生产唾液试纸条,但由于唾液试纸条的可靠性没有得到规模化的实战验证,还需进一步开展唾液酒精与血液酒精检测值相关性的研究和实验。
建议成立多层级的酒精检测仪校准国家实验室,定期用标准酒精气体对执法用的酒精检测仪进行校准。如澳大利亚国家分析实验室(NARL)提供检测标准来确保每台酒精检测仪的可追溯性校准,并对警方的酒精检测仪进行周期性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