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依照目前我国关于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立法规定,行政管理措施主要是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和拘留。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立法规定似乎已经陷入了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比如,对于驾驶证的管理我国采取的是地方管理,各地方由于管理不善,即使是被吊销驾驶证后,很容易而且很快就可以用钱在别处购得驾驶证。而拘留的时间又比较短,相对于违章者而言显得苍白无力,毫无威慑作用。罚款的数额偏少,处罚幅度偏低,惩戒性弱,制裁性差,执法效果不理想。
正是行政惩罚力度轻,让很多人有恃无恐,抱着侥幸心理,屡屡以身试法,严重危及到交通安全。从实践上看,交警部门对酒后驾车行为即使用足用尽行政处罚措施予以“顶格处理”,酒后驾车行为也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