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在司法运用中存在着法律责任过轻、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酒后肇事方即便走进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基本上也都采取调解或和解的办法处理,只有对那些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调解、和解的交通肇事案件,人民法院在迫不得已的情况才会适用刑罚。针对这一情况一起来看看我国司法在处理酒后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吧!
一、法律责任过轻
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低/法律责任轻,是我国酒后驾驶行为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的酒后驾驶肇事方通常通过赔偿金钱的办法取得受害方家属的谅解,从而达到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司法机关则以驾驶人主观上是过失,该定罪的不定罪,该多判的却少判,加上缓刑的大幅度适用,使得驾驶人真正受到的惩罚十分有限。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罪特别是酒后驾驶量刑如此之轻,不足以引起驾驶员和社会对酒后驾驶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和重视。我国对间接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是很重的,即便在情节较轻,也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较而言,交通肇事罪的刑罚明显过轻,加上缓刑的大量适用,更使得交通肇事罪形同虚设。
二、适用标准不统一
汽车的普及造成了人车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饮酒驾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然而,对酒后驾驶肇事罪名!责任的认定,法律界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从而导致了一种行为两种罪名的现象,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判决不同;甚至在同一个地方,不同的法院判决也不相同。那么酒后驾车肇事到底是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不同,受到的惩罚必然不同。由于其决定权在各级地方法院,许多在公众看来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各不相同。
三、与刑法一般预防的功能相违背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对于过失犯罪,只有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才可以用刑罚处罚。交通肇事罪就是典型的过失犯,肇事者主观上明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过失心态。在交通事故中,只有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才能归入刑法规则。基于这一理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尚未有法定程度的结果发生就只能采用行政处罚。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受害方轻伤或造成公私财产30万以内损失的交通违法行为就超出了刑法处罚的范围。因此结果犯的法定构成要件严格限制了交通肇事罪所规制的交通违法行为,像酒后驾驶机动车这种社会危害性大!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在尚未有法定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很难被纳入刑法的视野,这无疑与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相违反。
以上三个问题是我国司法在处理酒后驾驶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此,国家司法部门应意识到酒后驾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潜在威胁,加大执法力度,以使肇事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