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的交规解析主要讲述的是由于机动车本身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以及发生多车、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的交通法解析。
1、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关于“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的项目;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也是争论比较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多,现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该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
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复中,也由此规定,但批复规定很模糊,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先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
5、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该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