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旅游也由个人的偶然行为转化为一项社会组织行为,且日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旅游合同成为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规范旅游合同的法律制度阙如,立法上停滞不前;理论上对旅游合同的理论准备不足,尚未为立法活动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一些最基本问题诸如旅游合同的内涵和外延尚未在理论界与立法部门形成共识;实践中伴随旅游合同的格式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司法上对旅游纠纷的处理因无法可依而常出现一些偏差。旅游的发展需要理论的支持,这也正是研究格式化旅游合同的法律意义所在。
各国各地区立法也各不相同。中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327条规定:“旅游合同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提供旅游服务的期间;游览景点、时间;交通、食宿的价格及其标准;导游内容及其标准;旅游费用;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责任;违约责任。”该规定基本上反映了旅游合同主要条款的面貌,但与《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第6条的规定相比,却仍有不甚严谨的地方。公约为便利旅游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在其第六条中首先将“签发的地点和日期”规定为旅游合同条款,比较符合旅游合同的超地域性特征,公约还把仲裁条款确定下来,充分体现了经济高效的立法精神。中国应站在世界的高度,在旅游合同立法中对公约规定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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