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重要判别因素就在于是否对不特定人员造成了损害。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和其妻子有矛盾,妻子搬离其住处到其岳父家居住。李某多次和其妻子协商,让其妻子回家居住,妻子坚决不同意,并要求和李某离婚。李某恼羞成怒,决定要报复妻子及其岳父家的人。李某私自准备了手电、打火机等作案工具,于某日凌晨二时许窜入其岳父家中。正好当晚,其岳父岳母出门未归,其妻子上夜班。
李某通过撬棍撬开门锁,进入屋内,见家中无人,就用火机将床上的被子等东西点燃后,又把其妻子的衣服从衣橱中拿出,扔进燃烧的火中。李某见火势起来,便跑出屋门,骑着自行车回家了。着火处为一楼,二楼租赁于在平阴经商的王某。王某闻到烟味,遂起床并喊叫邻居救火后,拨打119救火电话。后在邻居及赶来的消防警察的努力下,将火扑灭。该着火点位于村中的中心,系两层楼结构,前后右边皆有房屋相连,系邻居,有人居住。右边为一村道,村道两边皆有住户。着火处,院落中有柴草堆放在西边,和西邻房屋相连,因抢救及时,未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且火势起来后,已经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侵犯,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的放火行为已经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侵犯。
对“不特定”的含义,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象结果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对谁的人身或者财产,对多少人身或者财产或其他利益造成损害,都是事先无法确定和估计的。结果的不特定与对象的不特定相互联系,不能把不特定等同于确定上限。不特定从属性上讲是客观存在的,不特定的判断,只可以依据自然法规、客观规律来确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确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时,不考虑其心理状况。所以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犯罪时必须结合行为人本身的主观心理状况,否则会导致客观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