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新的社会问题也总是随之而来。就“广场舞”而言,其产生之初受到大众的喜欢,认为跳舞不仅仅可以娱乐身心还可以锻炼身体,当时引起了狂热的追逐浪潮;可是,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人的心却随之也越来越浮躁,大多数人不再喜欢过于热闹与喧嚣;快速的工作节奏、紧张的工作氛围使得大部分人身心疲惫,只想回到家中享受片刻的安宁。因此可见,广场上、公园里高分贝的广场舞与附近居民寻求的宜静的生活产生无法避免的矛盾,并且矛盾随之在愈演愈烈。那么广场舞引发老年人冲突如何处罚呢,随本站一起探讨一下吧!
广场安全小知识: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