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是很多爱护动物的朋友们喜欢去的地方,可是近些年来单位伤人的事情也是频繁出现,今天本站就来和大家说一下这方面的动物园安全知识-动物伤人案件民诉需要提交哪些证据,希望对大家以后能有所帮助,也希望可以多教教大家如何安全的出入动物园。
被动物咬伤者,需要证明的内容有:
1、动物加害的行为。
动物的加害行为可通过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报案书,当事人陈述等材料综合加以认定。
2、自己所受损害的事实。
因被动物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可通过病历、医院的发票等综合加以认定。交通费可通过交通费发票或实际发生的情况加以认定。误工费可通过住院的天数加以认定。
3、动物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是要说明自己的损失是由动物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如果是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如受害人被狗咬伤后出于自信而拒绝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带其注射疫苗或做其他消毒处理,导致其染上狂犬病,此时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动物伤人案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动物的主人或饲养人,也要有所准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1、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等情节。
受害人的故意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故意是指在受害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动物,或者是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进行了警示,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受害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行为,并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2、受害人是否存在过失。
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重大过失的判断要根据不同的动物区别对待,如家养动物的危险性相对低于驯养动物,对家养动物的投喂行为可能不构成重大过失,对驯养动物的投喂行为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3、是否存在第三人的过错。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三人过错致使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本站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内容,希望对大家今后也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