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标牌在办理成功后就会发放,不过校车标牌的核发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一起来咨询下本站的工作人员,给大家详细的解答这些校车知识。
校车标牌核发规定如下;
一、校车的术语和定义
1、校车: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2、幼儿园校车:用于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小学生校车: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4、中小学生校车: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
5、专用校车: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车。
二、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申请校车许可的程序
《校车许可条例》明确规定,校车由教育部门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分工审查、政府作出许可决定的模式。
1、申请。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校车许可的函件;《四川省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符合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2、受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对待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书面申请,要对其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同时还要对学校或幼儿园是否需要接受校车服务的情况进行核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初审意见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分别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3、审查。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认真对待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书面申请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对书面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符合校车使用许可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校车驾驶人是否具备资格等进行审核确认。交通运输部门应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等进行审核确认。若申请的载客车辆为专用校车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其是否通过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进行审核确认。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审查意见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返回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4、公安部门审核回复教育部门 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审核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5、查验车辆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校车外观标识等安全设备是否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机动车查验规程》关于校车的查验项目与标准的要求,审核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在《校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将有关资料送秩序部门。
6、公安秩序部门审核《校车查验记录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7、综合审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回复的审查意见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将有综合审查意见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
7、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审查意见,认真进行审批,并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审查意见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有审批意见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材料,分别返给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将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转达给申请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四、 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1、 申请校车标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持《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政府的批准意见和相关材料向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2、审核制作校车标牌公安交通管理车管所应当在收到校车标牌申请后,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
3、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和安装要求: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安装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4、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所以说校车标牌核发规定是很重要的,那么校车行驶要注意哪些事项?校车行驶中注意事项有很多,行驶速度、喇叭的使用上都有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