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未定义虚假包装欺诈,实务上认为虚假包装意味着包装呈现的内容不实,意图使信息接受者产生错误认识。下面本站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虚假包装欺诈怎样处罚。
行政处罚是否认定欺诈、争议商品数额的大小、商品品牌知名与否等因素都会影响法院对虚假包装构成欺诈的认定。综合判例和学说可知,在将虚假包装认定为欺诈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为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仅具有证据效力;消费者错误意思表示的认定应采客观性标准;同时应考虑大额商品购买中消费者的谨慎义务;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以商品主要功能的虚假包装与消费者错误意思表示的关联为评价标准;将知名商品的品牌效应纳入经营者欺诈故意和因果关系要件的判断,以综合考虑虚假包装认定欺诈的各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⑴原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新《消法》第55条第1款保留了该条款并提高了赔偿额度,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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