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带孩子出来乞讨很常见,这种乞讨方式让很多市民觉得很可怜,这些人就是利用大家对孩子的同情心来行骗,那么母亲带孩子行乞骗局如何处罚?
事实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于2006年12月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然而长久以来,该条法大多有名无实。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又联合发文——《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可撤销监护权”。
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对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撤销监护权的案例还是少之又少。父母带孩子乞讨这类事件并未真正从“家事”变成“公事”。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后,谁来养孩子这一问题现阶段还无法从社会保障和制度层面得到具体、妥善的解决。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是,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还远远不够,也没有形成从家庭监护到国家监护的规范、连贯、完善的体系。
此外,意见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可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是,当前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动态、共享的全国乞讨儿童信息库。在父母带孩子流动乞讨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很难确认是否对同一个人批评教育三次以上,而距离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就更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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