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开始实施,对于虚构标价的认定标准也做了标示。其中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更多详细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请看下文介绍。
虚构标价的认定标准:
虚假标价。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欺骗性标价。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虚假折价。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价格欺诈在网络购物的电子产品、服饰、箱包、酒水等日常消费品领域多发。价格欺诈涉及的消费领域较广,普遍存在于日常消费品领域。此外,亦在名表、珠宝首饰等奢侈品领域偶发;特定促销季为价格欺诈高发期。某些网络购物平台所宣传的促销季及节日促销期,因促销周期短,强度大,交易频繁,成为价格欺诈问题的高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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