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并不限于铅、汞、镉、铬。就重金属的基本语义而言,密度在4.5g/cm3以上的金属,均称作重金属;从相对密度的意义上讲,有54种金属都是重金属。那么工业排放重金属超标怎么处罚?下面和本站给大家解答下吧。
从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看,超标排放重金属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应从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量、超标程度、排放方式等方面来判断。《解释》第1条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不同于其他污染物的可降解性,重金属污染物具有长期性、累积性、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很难降解,超标3倍的重金属污染显然具有严重污染环境性。
从刑事立法方法来看,以《解释》第10条关于“有毒物质”中明确列明的重金属种类限定第1条第3项中重金属的范围并不妥当。刑事立法时为严密法网,通常会从不同角度对行为予以不同的规定,由此会导致实践中适用法条之间的重合,也会导致同一话语不同情境下解释的不同。《解释》中关于重金属污染的规定即是如此。重金属污染是从不同角度予以入罪的,第1条第3项主要是从排放量方面规定的,而其他条款则是从排放的特殊地点、排放的物质方面规定的,角度不同不可避免会导致认定犯罪时理解的不同。换言之,立法规定的认定为有毒物质的重金属污染是以特定种类的重金属非法在特定地域、采取特定方式排放时的犯罪,不需要考虑量的多少,而第3项中的重金属污染则考虑量的界定,不需要考虑重金属的种类,也不需要考虑污染的方法。或许以人们熟悉的盗窃罪为例更为容易理解,携带凶器盗窃的并不需要考察盗窃的数额就可以认定为盗窃罪,而盗窃数额较大的认定为盗窃罪也不需要考量盗窃时是采取何种手段。《解释》中规定重金属排放量入罪的规定与特殊重金属特定情形入罪的规定正如此例。
接下来看下哪些方法对净化污水有作用?
人工生物净化,是人为的创造条件使微生物大量繁殖,人工驯化微生物,利用微生物质新陈代谢降解水中有机物的方法,是目前国内外对二级生活污水处理的主体工艺。主要优点为:处理效果稳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节处理效率,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占地面积小。主要缺点为:投资高、运行费用高、管理复杂,需操作人员较多。
为了用水安全,我们应撑握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识,同时还可以用便携净水器将水处理使用,这样更有利于健康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