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残留积累,以不致造成作物的生育障碍、在籽粒或可食部分中的过量积累,不超过食品卫生标准或影响土壤、水体等环境质量为界限。土地是否受到污染,对于污染严重的可以通过观察土壤的颜色变化以及土壤散发的异味判断。不过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进行检验判断,污染物含量超过标准要求的就可以判定为受到污染。《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
土壤污染物可以为下列4类:
1.化学污染物。包括机物和有机物两类:无机物主要有汞、铬、铅、铜、锌等重金属和砷、硒等非金属;有机物主要有酚、有机农药、油类、苯并芘类、洗涤剂类、石油及其裂解产物以及其他各类有机合成产物等。以上这些化学污染物主要是由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农药和化肥带进土壤并积累起来的。
2.物理污染物。指来自工厂、矿山的固体废弃物如尾矿、废石、粉煤灰和工业垃圾等。
3.生物污染物。指带有各种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由卫生设施(包括医院)排出的废水、废物以及厩肥等。
4.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存在于核原料开采和大气层核爆炸地区,以锶和铯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长的放射性元素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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