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法理还是从中国的现行立法,填海造地所造之地均应为国家所有。中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因此对于有填海权的单位对于填海所造之地拥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认为可以转让,可以抵押。
非法填海
1.非法填海的主体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2.非法填海所造成的土地如果能够再次恢复,应当恢复;如果不能恢复,新增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非法填海部门不能取得该地的使用权,海洋部门应当将新增土地移交土地管理部门,并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3.非法填海所造之地,如果没有经过批准,那么填海所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无疑义。但谁拥有使用权呢?应当认为,填海单位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应当予以处罚。
4.对超范围填海所生成的土地,填海单位无使用权,并应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5.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或者填海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应当对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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