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上世纪末,我国沿海地区围填海造地面积达1.2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围填海230至240平方公里。例如:大连市的星海广场、东港开发区即为填海造地所得;天津市临港工业区围海造陆工程,最终将造陆50平方公里,是全国最大的城市围海造陆扩展工程;再如广东珠江口等地,80年代以来共围海造陆近2万公顷,广州市番禺区有80%的土地是历代围海形成的;澳门扩展土地的主要方法是填海造陆,自有记录的1912年的11.6平方公里,逐步扩展至2008年的29.2平方公里。2009年11月29日,国务院批准澳门填海造地360公顷(3.6平方公里)的澳门新城区,使面积,即将达到32.8平方公里。
在填海造陆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海岸生态系统退化、防灾减灾能力降低、海洋环境污染、海岸自然景观破坏、宜港资源减少、海岛消失、重要渔业资源衰退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国务院2006年8月30日在颁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提出“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并规定,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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