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了适应各国广泛以 A声级作为噪声评价指标的情况,建议以A声级为噪声标准。这个标准提出,工人在噪声环境中每天工作8小时,容许连续噪声的A声级为90分贝;;时间每减一半,声级可提高3分贝,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许超过115分贝。1971年,ISO又提出声级有起伏时,以等效声级L作为评价指标的听力保护标准。提出听力保护标准为:L=90分贝。工人在90分贝噪声环境中长期工作仍有耳聋的可能性,目前国际上对以90或85分贝作为听力保护标准尚有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此项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规定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地点的噪声标准不得超过90分贝。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 8小时的工种,规定时间每减一半,声级可提高3分贝,但最高不得超过115分贝。这项标准规定,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来降低噪声,如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噪声的设备和工艺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控制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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