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知环保部门对噪音污染总负责,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各司其责。像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KTV音响、商店、广场舞、邻居装修等产生的噪音干扰了正常的生活,属于公安局分管,可以拨打110报警,当然也可以直接向环保部门反应。
生活噪音污染的防治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2.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4.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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