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在《噪声法》中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一定要到达多少分贝的音量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所谓的晚上22点至次日6点钟,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夜间”的定义。“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要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对于噪音扰民的音量问题,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中有相关的规定。需要特别安静的住宅区,如休养区、高级宾馆区等,昼间噪音小于50分贝,夜间噪音小于40分贝;居民、文教区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域,昼间噪音小于55分贝,夜间噪音小于45分贝;一类混合区指一般商业和居民的混合区,昼间噪音小于55分贝,夜间噪音小于4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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