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性医疗废物包含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药物性医疗废物不能随意丢弃,应该存放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集中交至医疗废物处理站处理。
对于药物性医疗废弃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药物性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药物性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药物性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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