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1.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2.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3.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4.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5.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6.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7.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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