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大重要部分。有一些人出于个人原因不愿意交税,并且想出了各种方法来逃税漏税。下面,小编将通过一些事例来给大家讲讲金融企业家是如何通过套现逃税的。
乐凯胶片第二大股东熊玲瑶通过套现逃税。
熊玲瑶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里,进行了多达5次的套现交易,总金额达1.68亿元。而熊玲瑶合计持有乐凯胶片4232.24万股股票,持股比例为12.37%。那么这持续的套现背后,却有很多不合常理的事情。首先这批股票原为“广州诚信创投”所持有,由于诚信创投的大股东袁志敏无力偿还熊玲瑶的债务(本息合计约2.1亿元),后经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袁志敏将自己控股的诚信创投所持有的4232.24万股乐凯胶片股票,全部过户给熊玲瑶,用于抵债。而奇怪的是,该股票按照当时的股价计算,总市值高达3.8亿元。用3.8亿元的股票去抵消2.1亿元的债务,究竟是袁志敏犯傻呢,还是另有隐情?
“诚信创投”专司财务投资,2007年11月因乐凯的股权分置改革而入股,并成为其第二大股东。2009年3月,诚信创投所持有的限售股分阶段获得流通权。作为财务投资人,诚信创投接盘乐凯胶片股份的目的,即是希望股票获得流通权之后能够溢价抛售。
随着2009年下半年股市大盘的重新走高,乐凯胶片的股价也在跟随大盘向上摸高,但是袁志敏却一直“按兵不动”没有进行套现。或许,税负是其不得不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市场上减持的“小非”多数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持股成本甚至低于1元/股,即使抛售之后缴纳所得税,盈利依然可观;而诚信创投是以6.38元/股的成本持有的,若以现行股价减持,盈利甚少,还要扣除双重所得税。
有分析认为,袁志敏以还债为由,将股票从诚信创投转移至熊玲瑶名下,由熊玲瑶以自然人身份完成套现,可以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而若以诚信创投的身份完成套现,将要负担双重税负。
然而,袁志敏前手将股票转移给熊玲瑶,财政部后手就出台新政策,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财政部明确了自然人大小非套现也须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袁志敏通过这次股权转移,依然降低了税负。如果这些股票由诚信创投直接套现,由于双重征税,纳税金额无疑要高出很多,其税负对比情况如表所示。由表可知,同样1553.29万股的套现数量,通过诚信创投抛售最终要支付的所得税税负,要比通过熊玲瑶抛售高出近1000万元税负。
通过上述精密的算计,不断的套现之后,该公司确实减少了税负。如此行为,虽然让自己省了钱,但小编认为这是从某种意义上违反了法律,通过法律漏洞来谋求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