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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优势和劣势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的统称。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及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咱们就来说说专利保护的优势和劣势吧。

专利保护也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保护权的空间(国别)限制。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确认与认可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保护权,就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但如果是加入了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的,情况另议!否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

从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第七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专节规定。较全面、系统地列举了知识产权四大领域里的犯罪,即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侵犯专利权的犯罪;商业秘密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这无疑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的巨大进步。但同时我们看到,新刑法的规定并非尽如人意,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解决,使其逐步完善。

优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该商业秘密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义务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商业秘密的,则就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被公开。简而言之,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存续的期限相同,即商业秘密未被公开的期间内,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只要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的保护措施足以使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就可以无期限地获得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利益。

缺点: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会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因公开而消灭”的法律后果,商业秘密权也自然而然随之消灭。

由于时间紧迫,今天的讲座就要和大家再见了,下期讲座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会更加精彩,请大家关注本站,关注专利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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